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企〔2011〕42号)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豫财企〔2011〕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信息化条例》,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我省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体现以企业为主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具有优势特色的电子信息产业(含软件产业等)项目;物联网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定、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项目;

    三、运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推进工业与信息化融合项目;

    四、纳入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等方式。无偿资助方式,主要支持以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项目资金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原页上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大专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单位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具备一定的研究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三、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成果;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和税收信用良好,且上年度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五、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申报单位属企业性质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注册时间2年以上;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地方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待。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正式申请文件;

    二、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资金预算;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银行签证利息单和利息汇总表等材料(复印件);

    七、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颁发的科研成果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八、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中的资质证书、贷款合同等在项目上报时应提供原件,由市、县工信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予以退回;省属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审查。

    第九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技术、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提出年度项目支持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规划,下达《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直单位直接报送。

    省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应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签订《信息化发展项目建设责任书》。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只能申请一个项目;项目未完成和验收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支持意见,确定项目资金及支持方式,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方案设计费、监理费、咨询费等。上述费用,凡国家有支出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须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验收申请,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将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项目库和效绩评价制度。对所有申报的项目列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对资助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跟踪培育。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按照申报程序重新报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2009年6 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建2009〕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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