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信委),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31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30日
附 件: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管理,改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采取企业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模式。
第三条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市级孵化器备案和管理的主管单位。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经开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运营模式与孵化服务
第四条 鼓励孵化器围绕在孵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不同创新需求,拓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打造良好的孵化生态系统。
第五条 鼓励孵化器构建“四众”(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创新创业支撑平台,拓展创新创业通道,形成各具特色的孵化服务模式。
第六条 鼓励孵化器与产业园、产业集聚区进行对接合作,输送高新技术企业,形成孵化器、产业园一体化建设,促进区域创新发展。
第七条 孵化器要引进和建立工商、财务、科技、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基础服务。根据在孵企业需求,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投资、技术转移、人才招聘、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八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以共建、共享方式,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九条 鼓励孵化器与创业投资机构、社会资本合作,建立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孵化 创投”发展模式,建立孵化器种子资金,提升孵化器金融投资服务能力。
第十条 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孵化器要聘请职业经理人、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导师团队,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创业辅导。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培育多种形式创客文化,营造浓厚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
第三章 备案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2. 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完善,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3. 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占50%以上;
4.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专业科技孵化器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60%以上;
5. 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6. 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在5家以上;
7.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拥有5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 拥有创业导师工作队伍,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孵化器统计联系人制度,参加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孵化器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第十三条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企业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的应及时毕业;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5.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6.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7.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8.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十四条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3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3年营业收入累计达600万元以上。
第十五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备案,应当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对符合条件者备案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标牌。
第十六条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对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考评、统计和动态管理,对连续2年达不到条件的孵化器,将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十七条 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备案之日起,享受国家及地方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达到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逐级向上级部门推荐。
第十九条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将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产业集聚区结合产业定位和规划布局,建设高水平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县(区)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及其它机构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