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科〔2018〕41号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工信委),经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 号)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6〕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2018年6月27日
附 件:
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豫科〔2016〕83 号)和《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豫科〔2016〕1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重点实验室的宏观运行管理与监督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实验室采取直接备案的办法管理。具体负责实验室的现场考察、资料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领域的实验室推荐、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实验室的推荐、日常运行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优惠政策。
第五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物质、政策等配套条件和资金。负责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备案为市级重点实验室要结合国家、省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体现濮阳优势和特色,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优先支持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县级和部门重点实验室。
(二)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市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1项以上或拥有5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已结题的市级以上计划项目,和1所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学研用成绩突出。
(三)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市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的研究人员)不少于3人;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四)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依托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六)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如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科技局根据我市技术创新需要,发布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领域、方向。
(二)受理申报材料。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对依托单位的申报材料初审,自我评价,初审合格后,统一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不直接受理依托单位申报材料。主要提交以下材料:
1、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申请书。
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结项证明、科技成果及转化、专有技术等相关材料。
3、成立学术委员会的文件;实验室主任聘任证书,固定研究人员名单,相关资格证书。
4、提供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及原值发票。
5、实验室管理和规章制度。
6、联合共建的实验室须提供共建协议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
材料。
(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
(四)网上公示。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在濮阳科技之窗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五)发布备案名单文件。公示没有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发布濮阳市重点实验室备案名单。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应聘时不超过60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实验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事制度,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固定人员不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须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审议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12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要协作共享,充分发挥作用。日常与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情况,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对市级重点实验室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技局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累计两年没有开展研发工作、学术交流活动,并且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十三条 取得市级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后,市科技局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濮阳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在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濮科〔2006〕85号)同时废止。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