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濮价成审〔2018〕22号
被监审单位:濮阳市自来水公司
监审项目: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监审形式:实地监审
监审人员:尚辉 王银华
监审日期:2018年9月
定价机关:濮阳市发展改革委
监审机构:濮阳市发展改革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
关于濮阳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的
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濮阳市发改委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8号)及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濮阳市发改委价格成本调查监审局于2018年9月,依法对濮阳市自来水公司(下称被监审单位)2017年城市供水价格进行了定价成本监审。具体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内容
濮阳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四)《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六)《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八)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相关规范性文件
(九)被监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会计账目、财务报表、原始发票、合同、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成立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组。
(二)制定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三)对被监审单位下达《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要求被监审单位填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填报表》,并提供成本监审必需的相关资料。
(四)到被监审单位实地调查了解设施建设及设备利用、运行等情况。
(五)查阅被监审单位上年度会计账目、会计报表和凭证、票据,对各项数据进行真实性、合理性审核。
(六)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的相关规定,对各项数据进行分类、归集、计算、核定。
(七)告知被监审单位定价成本监审意见及相关情况。
(八)集体审议,确定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九)出具《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濮阳市自来水公司1996年8月重新组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法人代表:任广勇,地址:濮阳市胜利路中段路北。该公司现有3个水源地,2个水源厂,2个净水厂,2017年末净资产21701万元,设计日生产能力16万方,实际日生产能力11.6万方,输配水管网长度328公里。该公司编制人数636人,实有职工545人。
该公司2017年水源有黄河水、地下水和由濮阳华源水务公司(三水厂)趸售的“南水北调”丹江水。2017年11月15日该公司启用第二净水厂,自产自供丹江水,停止使用濮阳华源水务公司趸售的丹江水。该公司水源购进价:(1)黄河水购进均价为0.125元/方;(2)华源水务趸售丹江水水价为2.15元/方,财政补贴为1.284元/方,实际购进价为0.866元/方;(3)直接购进丹江水水价为0.86元/方;(4)地下水未交水资源费,无购进成本。
该公司2017年供水量4624万方,销售水量4245万方,销售收入8513万元,亏损1158万元。其中销售:工业用水1515万方,工业原水986万方,居民生活用水1222万方,非居民用水384万方,特种行业用水8万方,其他用水128万方。现执行水价为2009年省发改委制定的:居民用水基本水价1.7元/方,居民用水阶梯水价2.5元/方,工业用水2.5元/方,工业原水1.75元/方,非居民用水2.5元/方,特种行业用水9元/方,其它用水2.5元/方。
五、成本费用审核情况
本次成本监审,以被监审单位2017年账面实际发生数为基础,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相关政策规定及被监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详细成本费用支出核定情况见附表。
(一)核定供水量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管网基本漏损率不应大于12%。被监审单位2017管网漏损率为8.2%,不超规定差率,故按被监审单位当年实际销售水量,核定供水量为4245万方。
(二)职工薪酬 按规定:职工平均工资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补助、加班加点工资等)。被监审单位年平均工资申报数为108465元,超出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我市该行业年平均工资70535元的平均工资水平。所以按被监审单位2017年实有职工人数545人,按行业平均工资水平70535元,核定被监审单位工资总额为3844万元(包括制水、销售、管理),核减工资总额2068万元。
被监审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均为超出规定比例,据实核定。
折旧费 被监审单位自2010年至2017年,共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基础设施配套费1946万元,应按管网折旧年限年限20年分摊,每年冲减制水成本折旧费97万元。
(四)财务费用 被监审单位2017年实际发生职工集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168万元,核减财政贴息,核定财务费用为44万元。
(五)税金及附加 被监审单位2017年实际发生附加税(城建、地方、教育附加)32万元应计入管理费用。
(六)核减其它业务净收入 按规定:其它业务收支不能单独核算的,应按照其它业务收入净额(指其它业务收入扣除直接费用后的余额)的不得低于50%的比例冲减供水总成本。被监审单位2017年其它业务收入净额146万元,按50%冲减总成本,应冲减供水总成本73万元。
(七)核减财政补贴 被监审单位2017年收到市财政拨付的原水费补贴87万元,应冲减供水总成本。
以上共核减总成本2786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监审,濮阳市自来水公司2017年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总成本为106142578.22元,不含税定价单位成本为2.500元/立方米,含税(增值税率3%)定价单位成本为2.575元/立方米。
如果不计算市财政对市自来水公司购进华源水务公司趸售水的补贴(每方水补贴1.284元,共补贴2172万元),濮阳市自来水公司2017年城市供水价格定价总成本为127865033.42元,不含税定价单位成本为3.012元/立方米,含税定价单位成本为3.103元/立方米。
七、说明
(一)被监审单位对其所提供的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本报告监审结论受被监审单位提供资料等条件限制。
(三)本报告仅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提供参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引用本报告内容,可能会出现由于核算指标等概念不同形成的误差,监审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本报告监审结论为被监审单位2017年供水综合成本,包括工业用水、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其它用水。
(五)本报告监审结论为被监审单位2017年成本监审情况。自2017年11月15日起,被监审单位停止使用濮阳华源水务公司趸售的丹江水,启用经改造后的第二净水厂,其2018年的有效供水量、制水成本、原水费、折旧费等都将发生一定变化。请定价机关在调整供水价格过程中,考虑此变化因素。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