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科学技术局 濮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创新体系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工作,根据《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2019年11月25日
附 件
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豫科[2019]10号)、《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和《濮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四个一批”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濮 政办〔2018〕75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完善创新体系建设,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布局, 主要从事科研开发、成果转化、衍生孵化、人才培养、 技术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现代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我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相关政策。
第三条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等相关业务指导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备案申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申请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濮阳,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二) 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国家级科研平台,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
(三)主要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等工作;应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创业孵化等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四)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注册当年能够获得研发经费保障,以后每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五) 具有一定的研发基础条件。具备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六) 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5%以上。
(七) 具有创新的体制机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新颖的管理体制、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灵活的成果转化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以及单纯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已备案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六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科研平台情况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合作单位间或单位与各级政府签订的共建协议书;
(五)核心研发人员(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业、岗位职务等信息)和全体职工人员清单;
(六)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七)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市级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项目编号和资助单位情况等);
(八)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合同、新产品销售合同等)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转化方式及收入证明材料;
(九)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
(十)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请备案,提供相关材料。
(二)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
(三)市科技局形式审查。
(四)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结合实地考察论证提出综合意见。
(五)市科技局提出备案意见,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第八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
第九条 申请单位须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请备案。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价。新型研发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两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及下步建设计划等),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填写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80分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经费后补助,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
第十二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1
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提纲
一、单位基本信息
二、单位人员情况
三、科研基础条件
四、承担科技项目情况
五、科研成果产出
六、经济效益与研发投入
七、机构简述
附2
濮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分值 |
产出指标(40) | 数量指标 | 1.有效发明专利拥有数量或制定市级以上(或行业)标准数量 | 项 | 10 |
2.省级科学技术奖及以上奖励数量(加分指标) | 项 | 10 | ||
质量指标 | 3.资产总额 | 万元 | 8 | |
4.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 | 8 | ||
成本指标 | 5.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的比例 | % | 8 | |
6.科研人员薪酬占薪酬总额的比例 | % | 6 | ||
效益指标(50) | 经济效益指标 | 7.承担各级政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 | 万元 | 7 |
8.技术合同(四技合同)成交额 | 万元 | 10 | ||
社会效益指标 | 9.创办孵化科技企业估值 | 万元 | 15 | |
10.年服务企业数量 | 家 | 8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11.获得各种产业投资资(基)金 | 万元 | 10 | |
12.建有市级以上创新载体(加分指标) | 个 | 10 | ||
13.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情况(加分指标) | 名/个 | 10 | ||
满意度指标(10)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14.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 / | 5 |
15.社会认可程度 | / | 5 |
备注: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实施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