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濮阳供电公司,各充电服务企业: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充电设施的安装与发展,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3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7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管〔2014〕166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1、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2020年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的计量单位数(千瓦时)收取,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最高标准暂定为0.45元/千瓦时;社会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标准暂定为交流慢充0.70元/千瓦时、直流快充0.75元/千瓦时(上述两项收费均不包含电费)。充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换电服务费标准根据市场发展和社会需要另行制定。
三、其他事项
1、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2、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予以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