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示范区发展改革规划局,市城区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
为助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精神,现就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供电公司要认真落实《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0〕98号)等文件精神,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降价要求执行。
二、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6月30日止,各城市燃气企业提前执行淡季气价,根据上游降价方案,及时足额降低非居民销售价格,同时做好用户的结算工作。5月20日前各县上报本地居民气量、政府指导价气量和放开价格气量三部分气价结构情况。
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市城区非居民用水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降低0.15元,7月1日起恢复原价格。
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指导企业抓好政策落实,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保障政策平稳实施。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监督检查,确保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各供电、供气、供水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明确降价范围和标准,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增强社会与企业的信心。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