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濮政办〔 2021 〕 42 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

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濮阳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1 月 24 日        

   

 

濮阳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 》 (豫政 〔 2019 〕 8 号) 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 2017 〕 3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新模式,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是指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以及与此有关创业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三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第四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事业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 10 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进展良好的情况下,可延长科研人员使用权期限。

第五条     赋予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单位对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 “ 双创 ” 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离岗创办企业的限制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 3 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 6 年。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工龄连续计算。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科研人员开展 “ 双创 ” 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第九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单位应在本单位有关奖励制度中规定或者与有关人员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奖励支付期限,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科研人员,奖励比例不低于 70% ,最高 100% ,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60% ;以作价投资实施转化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其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可按不低于 70% 的比例取得,其中主要完成人占比可不低于奖励总额的 60% 。 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转化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研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完善高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高校、科研机构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市委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奖励,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    鼓励市内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和实施。对在市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10% 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转移转化市外科技成果。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濮阳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5% 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市外高校、科研机构在濮阳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开展实质性技术转移工作的,由受益财政按其开办费用的 30% 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我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我市各类技术市场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奖补。

第十六条     引导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 ( 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 ) 一次性给予 2% 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七条     市域内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 3 倍、省奖励额的 2 倍给予配套奖励。市域内单位作为参与完成单位获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受益财政分别按国家奖励额的 1 倍、省奖励额的一半给予配套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团队(资金分配办法由团队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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