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防控措施 |
1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 中风险登记 | 企业、个人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日常检查和监管力度; 2.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加强业务指导; 3.做好法制及政策宣传工作。 |
2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核准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 | 中风险等级 | 企业、个人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及时掌握核准项目推进情况; 2.若项目核准后1年10月后未能开工建设,提醒项目单位提前准备办理项目延期开工手续。 |
3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 | 低风险等级 | 重点用能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 加大监察力度,根据国家淘汰目录核对用能设备型号,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停止使用,淘汰用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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