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健全高、中等职业院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高、中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建立健全高、中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优化教育结构的有效手段,是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关系到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加大财政投入,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二)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
3.明确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中央、省、省辖市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普通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和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我市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包括县镇,下同)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以分为2-3档,由各院校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确定。根据学校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财政隶属关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省辖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市财政3:7的比例分担;县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省、市、县财政3:2:5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推动我市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全面持续健康开展。对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健全完善助学筹资渠道。各高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应提取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五)进一步开通“绿色通道”,继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奖、贷、助、补、减”的办法予以资助,确保不使一名新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报到入学,确保在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基本生活需要。
四、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
(一)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底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底前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教育厅。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三)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逐级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四)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中等职业学校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教育、财政部门审批。中等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开始按月发放国家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定要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市高、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高、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统筹协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各院校要实行院(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到位。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并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应当负担的资金。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优先、足额、按时拨付所分担的资金,确保本地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
(三)规范收费管理。实行严格的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制度,进一步规范支出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使广大学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受助条件、程序和权利,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三门峡市高、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苏新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赵 艳(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孙天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吕万松(市财政局局长)
王平灿(市教育局局长)
任振廷(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段荣武(市纪委常委、监察综合室主任)
郝营景(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鲍晓亮(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夏书堂(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教育局。鲍晓亮同志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