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治市、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按照“为民、务实、清廉”和树立“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全市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政府职权和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含参照县级政府管理的派出机构,下同)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行政区域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活动。
(三)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有关方面的工作。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八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委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以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全市重大决策,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 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上级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具有可操作性。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制问题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第五章 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市政府工作安排可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实行备案的一律改为备案制,集中统一办理,做到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启动联合审批程序。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及基层单位有权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或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密切相关的事项,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群众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重视群众工作,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推广信访评估模式,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本市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三)检查市政府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等。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或重要议案;
(五)讨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草案;
(六)讨论、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七)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八)讨论决定有关公务员奖惩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九)讨论决定工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全局或者专项工作情况;
(十一)讨论和决定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议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形式研究市政府的一些重要工作,解决应由市政府决定的事项。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严格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行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按规定报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办理,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三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机关发文,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 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分别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报市长签发。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市长授权,可由市政府秘书长审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公报》、“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网页等形式对外发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接送,不扰民。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四十八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