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从根本上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运行机制
1.各级政府对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加强对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煤炭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建立协调有序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
2.各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县(市)长、乡(镇)长是本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副职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产煤县(市、区)政府的煤炭管理部门,履行本辖区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3.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无视监管、资源枯竭和按规定应立即关闭的矿井,必须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经营证照,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采取措施,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4.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至少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认真分析辖区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法生产煤矿;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分包责任,限期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乡(镇)政府乡(镇)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专题研究一次煤矿安全生产问题。认真分析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依法关闭非法生产煤矿;对存在有重大隐患的煤矿落实领导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解决好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对超越权限、乡(镇)政府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提请上一级政府解决。
二、建立部门依法监管机制
5.各级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供电、监察、劳动保障、安监及煤矿安监等部门,必须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或查处本辖区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并向同级政府通报。
6.安监部门在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时,要同步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7.煤炭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暂扣停产整顿煤矿和技术改造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和验收;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逐级向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拟关闭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搞好地方煤矿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认真做好煤矿企业井下劳动定员和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采矿秩序监管以及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的申办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法煤矿和超层越界煤矿进行严肃查处;向当地政府提供无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煤矿名单;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拟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
9.工商部门负责煤矿企业注册和营业执照办理与监管。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或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企业,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拟关闭煤矿的营业执照及时予以注销或吊销。
10.公安部门负责对煤矿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依法收缴关闭煤矿的民爆物品、查处非法煤矿民爆物品来源,注销或吊销关闭煤矿的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维持煤矿关闭现场的秩序,对拒不执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抗法的煤矿依法查处;配合煤矿整治活动,打击恶势力;对煤矿安监、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重大安全事故等责任人,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11.供电部门负责对煤矿供电管理,严禁为非法煤矿供应电力;对关闭的煤矿及时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施;督促依法取得资格的生产矿井、技改矿井和基建矿井完善双回路供电的设施。
12.监察部门负责对与煤矿安全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行政监察,对参与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严厉查处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和利用职权对非法违法煤矿纵容、包庇等违法违纪行为。
13.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煤矿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管理,指导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查处煤矿劳动用工中的违法行为。
14.煤矿安监部门要依法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向当地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停产整顿矿井依法做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并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分别抄送市、县(市、区)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拟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组织查处煤矿事故。
15.停产整顿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的煤矿安全监管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
三、建立企业主体安全运行机制
16.煤矿企业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煤炭生产。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煤矿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17.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8.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19.煤矿企业要落实矿长下井跟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完善矿井灾害预防措施,每旬组织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活动,每季度向县级以上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监机构书面报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20.建立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和用工准入制度。煤矿企业必须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未经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煤矿作业。煤矿企业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和煤炭管理部门备案,依法为职工办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依法为职工办理多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职工工资,不得拖欠。煤矿企业必须参加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工作,必须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安全手册。
21.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22.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提取安全费和维简费,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监督。
四、建立安全技术保障机制
23.煤矿企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绘制各种图纸,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交换。
24.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后,县(市、区)政府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抢救,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将伤亡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
25.煤矿企业必须与市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企业辅助救护组织;制定事故抢险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26.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27.凡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主要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28.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煤炭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建立目标考核奖惩机制
29.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市、县、乡及煤矿企业要逐级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形成四级目标考核体系。
30.对各产煤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考核。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事故或年度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31.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制度。通过年度目标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市政府将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2.各级政府、各部门以及煤炭企业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正常化、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