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三政〔2007〕33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决定于2007至2009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通知的意见》(豫政〔2007〕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以下简称普查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普查工作是重大的国情调查,目的是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信息数据库,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通过普查,摸清全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普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
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单位。
(二)普查内容
1.全部工业污染源(《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2.以规模化养殖场和农业面源为主的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放规律、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3.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以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
(三)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2007年年底前,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抓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从2008年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10月底完成普查工作;2008年11月至2009年3月,环保部门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三、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门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并会同市统计局负责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事项。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根据污染源普查的特点和要求,积极做好调查人员培训,认真组织实施本地的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充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0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普查工作如期完成。
(三)落实普查工作经费。全市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足额、按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市领导小组按照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调查方案和技术规范。凡在我市境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附件:三门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三门峡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赵光超(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志星(市政府办公室调研员)

金明记(市环保局局长)
常天朝(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刘小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会林(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继功(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席永良(市建委副主任)
姜玉良(市农业局助理调研员)
焦克信(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铁道(市环保局副局长)
仇寿昌(市统计局纪检组长)
梅迎宾(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副局长)
李安昌(三门峡军分区后勤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金明记同志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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