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促进全市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2006〕81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以下简称“两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市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和上报辖区“两路”建设规划和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确定“两路”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农村公路养护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筹措建设资金,选择投资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实行管理和监督;负责治理和优化辖区内干线公路通行费和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保障按计划完成交通规费征收任务。乡(镇)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市交通部门负责全市“两路”建设规划、养护资金补助计划的编制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并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深化干线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选择干线公路建设社会投资主体,审查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由建设单位编制,市交通、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交通部门审批。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交通部门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交通部门审批或核准。
二、分责还贷,确保完成还贷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还贷能力,对全市干线公路建设使用省转贷资金实行以市政府为主,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筹资的分责偿还制度。还贷资金来源为辖区内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国道310线的3个收费站委托期满后)、汽车养路费每年超计划收入中市分成的部分资金和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市政府将交通规费、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通行费超计划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由市与收费站所在县(市、区)政府按2∶8比例分成(不含三门峡黄河公路大桥收费站);完不成计划任务的,不足部分由收费站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补足。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提高征收和管理水平。
三、实行多元化融资,促进公路建设可持续发展
(一)高速公路。地方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吸收社会资金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公路债券等形式筹措建设资本金进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内地方筹资修建的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招商引资,选择投资业主。
(二)一级公路。市政府授权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新建一级公路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建设资金,选择投资主体,实行特许经营;市政府对新建项目给予补助。对在原国、省道基础上改建为一级公路且符合收费条件的公路项目,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意见》(豫政办〔2005〕61号)规定,由省、市、县政府共同筹措资本金,采用股份制形式融资修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三)省道。省道新改建项目原则上按二级公路标准修建。省道的修建改建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筹措。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省道建设的责任主体,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自筹资金开工建设的省道给予补助。
(四)农村公路。在积极争取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的同时,市、县两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对新开工建设的农村公路每公里补助5000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自筹解决,确保完成农村公路年度建设任务。
四、完善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一)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及资金使用
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根据省下达的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和养护指标,负责编制全市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养护生产计划和好路率计划,以及辖区内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县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干线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小修保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养护实行管理与养护分离,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公开、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运行机制。大中修工程按项目招标,小修保养按路段招标。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监理制的要求,对辖区内的养护工程实行管理和监督。干线公路非收费路段的管理和养护费用列入政府部门预算,按省定包干基数,切块给市公路管理部门,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解决;干线公路收费路段养护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及资金使用
1.完善管理和养护运行机制。农村公路养护运行实行管理和养护分离,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建立养护工程、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及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政府具体负责。
县、乡两级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禁止超限超载及过境货车绕行农村公路,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保证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2.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和省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其中,省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养护工程实行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进行资金补助,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市交通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时,应根据各县(市、区)管理和养护的农村公路里程,考虑农村公路的正常服务年限以及地方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上年度公路养护工程目标完成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补助资金建议计划,经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并直接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修复等专项工程。
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融资渠道,鼓励、吸引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出(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市财政、交通、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等各个环节工作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各级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公路管理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合理、有效和安全使用。
五、强化交通规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发展交通事业
市交通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政府上年度交通规费征收完成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下达当年交通规费征收计划,强化征稽手段,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应征不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交通规费(包括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任务。市发展改革、交通、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做好辖区内收费站的优化调整、增设站点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偷、逃交通规费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辖区内交通规费征收和收费站工作环境,确保漏征率控制在2%以内,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交通规费征收任务。全市交通各项规费收入(包括汽车养路费超收返还收入、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运管费、水运管理费、道路通行费分成收入)以及交通部门预算外收入(包括预算外统筹部分)要全部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还贷、公路养护和交通行业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县两级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时,要按照“一要还贷,二要发展”的原则,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交通部门根据年度还贷、公路项目建设、行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核编后人员编制制定年度预算,商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计划列支。对列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资金,由市交通部门依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建议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对列入交通部门公路养护、工作专项经费以及人员工资的资金,由市交通部门按计划逐月提出拨款建议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市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交通部门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审计一次,确保交通规费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严格机构管理,实行事企分开
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市编制、交通部门要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共同研究审定全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市财政、交通部门核定经费。各县(市、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人员,否则其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自行解决。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实行事、企分开,原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工程养护处(队)以及场、站、库、室等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应全部整建制转为企业,与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实现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