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0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06〕11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技术进步和培育发展品牌企业为动力,以加快建筑劳务市场建设和管理为手段,围绕跻身全省建筑业强市的奋斗目标,按照“扶优扶强,做精做专”的原则,大力创建一批精品工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企业,积极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素质,尽快使建筑业发展成为县乡财政的支柱性财源,努力促进建筑业同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建筑业总产值、增加值、利税总额保持年均增长10%以上,从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8%左右。
(二)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引导和带动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大中小企业合理配置、优势互补的行业体系和发展格局。
(三)发展高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占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四)壮大劳务企业,培育和发展10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劳务乡(镇),充分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实施科技成果和信息技术在建筑业中的广泛推广和应用,科技进步对建筑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
(六)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85%以上,就业难入工种和关键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率达到100%。
(七)建立起规范、开放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调控体系,确保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合格率100%,工程质量明显提高,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得到遏制,伤亡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八)提高企业承揽工程能力,鼓励当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实施联合,承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综合工程项目,吸引外地人员及企业参与我市的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带动建筑业经济发展。
三、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调整和优化企业结构,做强建筑业企业
1.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增强融资能力,使其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重点在城建、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或项目管理业务。
2.积极发展施工总承包企业。大力发展电力、公路、市政、水利水电、房屋建筑、矿山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要打破行业壁垒,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支持施工总承包企业拓展行业领域,促使其上等级、上规模。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开展多元化经营,开发关联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3.不断壮大专业承包企业。大力发展防腐、机电设备安装等优势专业承包企业,积极发展装修装饰、钢结构、园林绿化、节能、环保等潜力较大的专业承包企业。支持专业承包企业向设计、施工、制作、销售一体化发展。鼓励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和支持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专业承包方向发展。到2010年,全市有特色的专业承包企业要发展到30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达到5家以上,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50%以上。
4.着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研究制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取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纳税规定,避免重复纳税。加强对建筑劳务带头人或召集人的政策指导,引导具备条件的建筑劳务队伍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部分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引导一、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到2010年,力争80%的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进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数至少达到50家以上,全面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建筑劳务市场体系。
5.重点支持骨干企业。扶持5-10家骨干企业,选择2-3家勘察、设计和施工骨干企业,在市场准入、税务、资质、融资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使其进入全省100家骨干企业序列。将骨干企业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其参与工程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骨干企业资质实行一级管理。税务机关对骨干企业纳税实行专项服务。金融机构应提高骨干企业的贷款信用等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骨干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强强联合、技术合作、专业协作、管理创新、品牌带动等方式发展壮大,扩大企业规模,提高产业集中度。
6.大力开拓外埠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出外进行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发展地设立分支机构,联合省内、外企业,进一步开拓全省和省外市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和加强对外出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对外出建筑业企业在注册、资质升级、队伍培训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到2010年,力争外埠市场份额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30-40%以上。
(二)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创新
1.深化建筑业企业改革。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建筑业,支持企业增资扩股,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活力。继续引导改制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深化企业人事、劳动、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聘任制度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鼓励企业实行年薪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改革,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2.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各县(市、区)应将建筑业科技发展列入当地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建筑业科技重点项目,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围绕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专业施工技术、设计工艺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严格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三政〔2006〕51号)的有关规定,落实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筑业企业可以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1-2%作为企业技术进步发展资金。企业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3.创建精品工程。实施品牌战略,培育品牌企业。提高原创能力,争创优秀设计;强化精品意识,打造优质工程。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奖项。建立工程招标激励机制,增加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科技创新等在评标中的权重,实行优质优价。对在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开展创建国家级奖项(鲁班奖)、省级奖项(中州杯奖)、市级奖项(崤函杯奖)的工程,甲乙双方要在合同中相应约定由发包方给予承包方工程总造价5%、3%、1.5%的奖励,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建立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奖励机制,政策上予以倾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外地经验确定奖励的具体内容和比例。
4.推进建筑节能。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71号)精神,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建筑节能标准,三门峡市区新建民用建筑严格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各县(市)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全面推广使用塑钢中空双玻窗和“四表”(水、电、暖、气)出户技术。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检测和评价体系,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实施以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为主要内容的闭合式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各环节的节能专项监管。建立重点耗能产品和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落后建材,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筑物不准施工、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逐步开展已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认真执行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加强节能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加大节能督察力度,定期开展节能专项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新建居住建筑工程中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避免后期安装太阳能系统对外墙和屋面的破坏。
5.完善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快建筑业人才市场建设,通过市场供求和建筑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促进建筑业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建筑业人才管理激励机制,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倾斜的力度。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鼓励各类人才以专利、发明、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加强执业人员培训,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进一步完善执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拓宽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渠道,不断创新评定方式方法。
(三)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三门峡市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开发区建设项目、大项办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三门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内进行;各县(市、区)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应在当地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有形建筑市场要认真履行职能,逐步对公共资源的交易进行整合,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公开、透明的交易平台。
2.强化招标投标监管。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创新和完善招标投标机制。积极探索新的评标方式,逐步推行网上远程评标。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投标资格审定、评标、定标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开展评标后评价工作。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考核。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市场,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3.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方式改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逐步形成政府投资工程“建管分离、用建分离、专业化管理”的建设方式。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管,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住宅分户验收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落实质量责任制。认真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将安全生产费用存入指定账户,在政府监管下按规定安排使用,逐步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尽快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稳定监管队伍,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建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规范建筑市场计价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要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取费标准,严禁压价、无序竞争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发包承揽业务,建立市场各主体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等监管机制。凡国家和省规定的社会保障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技术进步发展资金等规费必须单列,不得参与工程招标竞价,直接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实行专款专用,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使用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建设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结算控制办法,规范计价行为。
6.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所有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均应实行工程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拖欠工程款等不良记录的业主投资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担保。积极推行工程承包商履约和业主工程款支付对等担保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引导、改进、增加工程担保的方式,使工程担保制度在全市普遍推广。
7.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立系统完整的市场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认真开展信用等级评价。通过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表彰评优等工作环节和方式,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8.加大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和改进监管方式,重点加强对工程发包、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竣工备案等环节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继续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重点查处违规肢解发包工程、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规避质量安全监督、强行要求垫资施工、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挂靠、转包、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
9.健全并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制度。严格对项目立项、施工许可和建设过程的管理,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和工程款支付,杜绝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完善并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防止变相拖欠。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实施合同审核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财政、审计部门要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审计效率。
10.进一步做好外来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鼓励外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发展的措施和办法,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地企业联合或在我市设立长驻机构,参与我市工程建设。加强对外来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拒绝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不良记录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市场清出制度。
1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将建筑业列为支持性行业,与建筑业企业建立沟通机制,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要运用多种信贷方式,积极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其他多种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各县(市、区)可探索建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建筑业企业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担保。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和完善保险产品,满足建筑行业质量安全生产需要。
四、切实加强领导,努力推进建筑业发展
各级政府要把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切实加强协调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支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充分提高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营造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公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筑材料及阻挠施工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建筑业经济运行监测,定期发布建筑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税务部门要研究实施有利于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场的税收征管措施,避免重复纳税问题,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就业做出贡献,使建筑业逐步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