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三政〔2007〕1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护广大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当前,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也逐步扩大。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仍处在改革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个别地方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背离了保险基金的社会公共服务属性,损害了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章制度,做到规范运作,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各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同意,任何经办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新设立基金账户或账户变动,需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审核,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开户手续。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过程中,任何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员不得采用以物抵费、协议缴费等形式,违规征收社会保险费。特殊情况需要收取承兑汇票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结合实际情况,实施有效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财务管理上要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手续完备,公开透明,严禁设账外账,公款私存或设小金库。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核算,严禁社会保险基金违规投资运营,依法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代收、代发业务,并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承担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的商业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要定期向社会保险基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同时,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与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所有部门或单位,都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畅通。
三、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对征缴、支付和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全面掌握社会保险基金承办、定点、运营机构的管理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管理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资金,把基金账户开设在国家规定的国有商业银行,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三)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国发〔1998〕44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567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社〔2003〕4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的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基金运营方面的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全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基金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充实队伍,落实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队伍,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密切配合,统筹协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要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基金管理工作有序。
(四)强化督查,严肃法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问题的督查力度,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严格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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