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2007〕1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水利局、监察局、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供电公司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2007年三门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建委 市水利局
市监察局 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 三门峡供电公司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以弘农涧河、涧河2个流域,陕县棕刚玉群区,义马市、渑池县2个城区,化工(化肥)、医药、电力、食品4个行业和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的环境综合整治,以及关闭、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泥机械化立窑、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带动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签订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促进全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任务与责任
(一)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2007年我市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的企业共30家,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是:
1.化工(化肥)、医药、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4家化肥、化工企业(见附件1),所在地政府要分别对其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治理技术要符合《河南省化肥(化工)行业水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豫环控〔2005〕11号)要求,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8家医药企业(原料或以原料为主制药、中药制药,见附件1),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严重的医药企业,依法实施关闭,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精神和国家与省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计划,依法关停义煤集团公司观音堂电厂3台小火电机组(见附件2);列入2007年度限期治理名单的省重点电厂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
2.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
2007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完成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市、县两级环保、水利部门组织实施,2007年4月上报省环保局、水利厅审核。2007年8月底前,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完成依法拆除一级保护区内影响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企业和设施,拆除或搬迁已设置的排污口;完成依法关闭、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拆除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3家排污企业(见附件3)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3.水泥、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行业的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依法关停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4家企业(见附件4)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10家铁合金、棕刚玉、耐火材料企业(见附件4)进行清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应依法予以淘汰或关闭;对符合产业政策规定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对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污染严重的铁合金、棕刚玉和耐火材料企业,依法实施关闭。
(二)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
2007年市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企业共45家,其中已列入省重点整治名单的企业17家。
1.陕县棕刚玉行业、义马市和渑池县地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
陕县棕刚玉行业、义马市和渑池县地区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是省政府督办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陕县、义马市、渑池县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分别对县城区内及城区附近区域所有大气污染企业(见附件5)进行清理,并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排定依法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2007年4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备案。方案中所涉及的关闭违法企业或生产线的任务于2007年6月底完成,企业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任务于2007年10月底完成。
2.弘农涧河、涧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市、区)政府应对未稳定达标排放、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对限期没有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重污染企业,以及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范围、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依法实施关闭(见附件6);督促有关部门完成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工作,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弘农涧河、涧河流域治理任务。
3.食品、化工、电力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对辖区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食品、化工企业(见附件7),所在地政府要对其分别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 2007年10月底完成。全市所有燃煤电厂(见附件7)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脱硫除尘治理任务。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企业关闭前必须对危险废物实施安全处置。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省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涉及的企业治理技术方案必须经省环保局组织审查,治理工程完成后通过省环保局组织验收。对未按期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限产限排。
违反环保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列入本年度应完成的所有县级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必须按期完成,配套管网收水能力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意见》(豫政办〔2006〕109号)要求。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开工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区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副县(市、区)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逐级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整治任务。要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
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中排污企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力度。督促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工商部门: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和环保部门处罚决定、通报,对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部门: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
水利部门:对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责任追究。
供电公司:对被依法关闭(或拆除)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不得向“十五小”、“新五小”污染企业及其他不符合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供应生产用电。
(五)责任追究
2007年10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社会监督
市政府将于2007年3月底前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应进行限期治理、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在2007年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每半年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将依法应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和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市环保局备案,并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向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
(八)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关停落后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置被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保证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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