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07〕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二月六日

 

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安排和省政府的部署,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于2007年1月至2007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情况。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于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本方案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本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产清查办)对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和上报。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然后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部门(单位)将资产清查结果连同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向市资产清查办报送。参与资产清查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资产清查办统一招标确定。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二)经过清查后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三)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资产损溢认定等方面的具体权限另行确定。
四、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1月)
1.建立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成立市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各级、各部门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班子和工作机构,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动员。
2.拟定有关资产清查的工作文件,各级、各部门分别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布置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3.准备资产清查工作软件、报表及有关资料,对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4.各级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组织确定参与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
(二)实施阶段(2007年2-6月)
1.部门(单位)自查(2-3月)。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清查。
2.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3-4月)。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工作与部门(单位)自查交叉进行。市直部门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由市资产清查办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各县(市、区)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按照自行确定的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进行。4月20日前,各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查结果连同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4月底前,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清查结果和专项审计报告汇总上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同时将固定资产建档建卡,输入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
3.清查结果汇总上报与部门(单位)建章建制(5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逐级汇总上报清查结果。各县(市、区)务必于5月10日前将清查结果报市资产清查办。
(2)各级、部门(单位)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4.组织验收检查与上报全市清查结果(5-6月)
(1)各级资产清查办组织力量对本级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固定资产建档建卡情况及建立完善规章制度情况等进行验收检查。
(2)市资产清查办5月30日前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按时向省资产清查办报送全市资产清查结果。
(三)总结阶段(2007年7月)
各级分别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大会,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建立三门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切实加强对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监察、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负责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保障经费。按照省政府和现行财政体制要求,各级财政分别负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审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四)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证材料,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强化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汇报和督促本地、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市资产清查办将通过工作简报等方式对全市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并组织监督检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