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三政办〔2007〕6号)(失效)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渑池县、陕县、湖滨区、灵宝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三门峡黄河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作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蓄洪防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控制土壤侵蚀、降解环境污染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生态功能。多年来,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三门峡黄河湿地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力量薄弱,个别地方仍在开垦围垦和随意侵占湿地。各级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高度,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积极保护、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短期效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尽快扭转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的局面,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采取措施,严厉打击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各级政府及林业、环保、农业、水利、河务移民、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破坏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依法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对白天鹅等湿地水禽的栖息地、位于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违法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限期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生态特征和生态功能。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的项目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严格审批。
三、统筹规划,加快湿地的保护性建设
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编制辖区内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该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市林业部门要依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和各地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湿地保护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和具体措施。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正确处理湿地保护与农业生产、水利建设、道路施工、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关系,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同时,要结合规划的编制,建立健全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实施科学有效的保护与管理。
四、加强领导,为湿地资源保护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湿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和保护湿地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二月一日

 

  注:根据《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三政〔2020〕3号),该文件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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