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三政办〔2008〕5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
实施奖励扶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推动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下同)提出奖励扶助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奖励扶助制度为目标,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奖励扶助,引导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努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奖励扶助内容
    (一)加大对农村独女户的奖励力度。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每户每年发放5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市、县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负担。
    (二)提高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扶助金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0元,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三、方法步骤
    (一)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公示、信息备案五个步骤:
    1.个人申报。坚持自愿申报原则,凡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在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进行申报,并填写《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
    2.村级评议。村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符合条件的,每年2月15日前将《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级初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对象的有关资料在每年3月15日前,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每年3月31日前确认本年度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予以公示。
    5.信息备案。经确认具有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奖励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其信息录入“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电子档案”。
    (二)提高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金标准,资格确认和资金管理、发放程序依照《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报送信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5月10日前,向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报送《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
    (四)资金发放。市、县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测算,将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及资金需求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在每年7月2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8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依据《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花名册》,在8月2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四、职责分工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核准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上报管理,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县(市、区)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情况。
    (三)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监察、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推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资格确认及资金管理发放等程序进行有效监督,避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五、措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制定规范。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的奖励扶助工作,认真研究措施,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积极推进,确保奖励扶助政策及时兑现。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市人口计生、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资金发放代理机构,要明确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奖励扶助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执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制度和程序,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坐支挪用。奖励扶助资金按照确定的市、县投入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准占用计划生育正常事业经费。
    (四)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独女户和城乡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纳入“三到位”考核内容,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责权分明的监督机制,定期督查,认真考核,对落实不好的地方实行责任追究。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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