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2009〕45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三门峡市廉租住房租(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三政〔2009〕4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租买、租售并举、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组织实施
    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租(售)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民政、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租(售)房范围
    (一)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其他方式取得的廉租住房。
    四、租(售)对象
    凡符合三门峡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自主选择承租或申请购买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时,应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确定承租或购买对象。
    五、购房优惠措施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可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但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一)一次性付款的可享受总房款10%的优惠,并办理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的,首付80%购房款即可入住(不享受一次性付款优惠),余款在三年内付清后,可办理产权登记。
    (三)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自房屋交付当月起,该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六、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1.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暂按1元/平方米·月收取。
    2.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外的暂按2元/平方米·月收取。
    3.楼层租金差价:1层为基准价,2、3、4层增加5%,5层减5%,顶层减10%。
    (二)出售价格
    廉租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优惠价格原则制定出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价格构成、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廉租住房出售价格,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给自愿购买的住房保障对象。
    1.楼层差价:按照各楼层价差代数和为零的原则执行。对6层以下的多层住宅,5层增减率为0%,1层增加5%,2、3、4层增加10%,6层减15%,地下室减20%。
    2.房款计算
    总房款=住房保障标准以内面积×(成本价-中央补贴) 住房保障标准以外面积×成本价;
    一次性优惠价=总房款×10%;
    出售房款=总房款-一次性优惠价。
    七、申请购买、承租廉租房程序
    (一)已取得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的家庭,持购买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二)市房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依据规定条件对申请人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房源供应情况等,按轮候顺序实施。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四)住房保障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购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保障对象自愿购买的行为、购买房款的支付方式、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对产权证的办理事项进行约定。
    (五)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廉租住房时,应与市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已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售房价格应按销售时的成本价格结合有关优惠政策计算。
    八、售房资金的管理
    廉租住房出售收入,提取5%作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其余售房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廉租住房售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入专户,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九、物业管理和权属登记
    (一)承租户和购房户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二)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维修资金制度。购房户按成本价2%的标准缴纳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统一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保障对象购房时代扣,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三)住房保障对象缴清购房款和维修资金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廉租住房”字样。
    十、上市交易
    (一)为保证廉租住房房源的稳定,已出售的廉租住房实行上市准入制度。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如重大疾病等)需出售或不再使用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按原购房款扣除折旧后回购或收回,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二)所购廉租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法继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人死亡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回,其已缴纳房款退还给继承人。
    (三)所购廉租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申请购买政府保障性住房。
    十一、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认购资格进行转让;已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在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所购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补交房租;未入住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无条件收回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十二、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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