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实施意见(三政〔2012〕68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实施意见

三政〔2012〕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以“一基本两牵动”为抓手,按照“产业为基,就业为本,政策引导,持续而为”的总体思路,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中的体制机制,通过产业发展带动、城乡一体推动、宜业宜居拉动,引导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各类人才、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其他人员向中心城区、县城、中心镇、新型农村社区集中,打造功能布局完善、人口规模适度、经济要素活跃、辐射带动能力和综合竞争力较强的城市组团,建设现代化新型城镇体系。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把促进人口集中作为中心城区发展、新区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按照城市发展规律和人口迁移特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口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兼顾城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坚持突出重点,提升质量。坚持引人、引智和引资相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向中心城区、县城、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集中,重点吸引大中专毕业生、外来人才和有条件的其他人员落户中心城区。在扩大人口规模的同时,为推进产业升级、城市转型提升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和人才素质储备。
(三)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把产业发展、促进就业作为促进人口集中的先导性工程,大力发展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二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加大创业和就业扶持力度,激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以创业促进就业,以就业吸引人口向城镇集中。
(四)坚持政策引导,尊重意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服务环境,消除各种制约壁垒,营造进得来、留得住、有作为、有保障的良好环境。在促进农村居民向城镇集中的过程中,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真正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全市城镇人口达到170万人。中心城区(含陕县县城、新区和产业集聚区,下同)人口达到80万人,其中,湖滨城区(含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下同)人口超过40万人,义渑城区、灵宝市区人口分别达到30万人,卢氏县城人口达到10万人。中心镇人口达到10万人,农村新型社区人口达到10万人。
四、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1.构建城镇体系。按照三门峡市“两大三小‘组团式发展的思路,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心城区、县城、中心镇和新型农村社区布局,积极构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四级城乡体系,努力形成以城带乡、城乡统筹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
2.扩大城市建成区规模。加快推进城市新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十二五“末,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达到70平方公里,促进城市公共服务功能向产业集聚区延伸,实现产城融合。
3.完善城市功能。(1)抓紧完善城市建成区路网、电网、信息网和供水、供暖、燃气、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实现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加快城市积水点改造,打通断头路和主要交通阻塞点;搞好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加强城市防洪、消防、抗震、人民防空等公共安全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建设。(2)积极搞好教育卫生、文化娱乐、街头游园、公共厕所、垃圾集运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功能和城市品位。(3)大力推进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开发商配建社区服务场所和幼儿园的政策规定,不断提升社区公共服务能力。
4.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提升功能、完善设施“的要求,扎实开展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拓展城市空间,提升城市品位,增加就业岗位。湖滨城区要加快推进”两轴线一中心“改造,五年内基本完成;其他县(市)、产业集聚区也要结合实际抓好城市村庄改造。在改造中要注意加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所占比例,并适当配建限价房、公租房,为引进品牌、繁荣商业、集聚人口提供条件。
5.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积极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平安城市和宜居城市,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路长单位责任制,真正做到绿化、美化、净化、亮化。
(二)加快产业发展
1.深化”四大一高“战略。围绕”一高两化“开展招商引资,力争落地一批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项目。中心城区要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无污染、低能耗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在引进”总部基地“、发展”楼宇经济“的同时,建设1—2处大型城市综合体,引进5家以上国际国内大型品牌商业,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市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特色街区,打造黄河”金三角“的购物乐园;积极发展会展业,完善配套服务,打造会展品牌;尽快建成游客服务中心和黄河公园、庙底沟遗址公园,发展文化体验、都市休闲、黄河文化生态等旅游项目;大力发展食品冷链、医药、家电、邮政快递、钢铁、汽车、花卉、煤炭等专业物流园区及分拨中心冷链物流;大力发展中介服务、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和健康产业。
2.强化就业平台建设。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00个以上,各县(市)产业集聚区每年新增就业岗位900个以上;加快商务中心区建设,三年内实现聚集人口5万人的目标;加快湖滨特色商业区建设,年内新增就业岗位5000个,三年内新增就业岗位超过30000个。各县(市)特色商业区建设要抓紧规划、抓紧推进,尽快形成聚集人口的重要平台。
3.以创业促就业。制定出台激励进城农民、外地居民、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积极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中心城区至少要新建2处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各县(市)至少要新建1处创业一条街(创业市场),每个产业集聚区要开辟1处专门的创业孵化园区,在税费减免、金融信贷、创业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
4.强化政策扶持。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政策。对新引进的符合产业政策、提供就业岗位多的企业,在给予注册资本金分期注入、企业贷款贴息、免收各种费用等政策优惠的同时,实行受益财政奖补政策。对新增就业岗位300个、500个、1000个、2000个以上的新增企业,受益财政连续3年分别按收益额的10%、20%、30%、50%进行奖励。
(三)加快户籍制度改革
1.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范围之内的农民及失地农民直接转为当地城镇居民。
2.全市2015年前全部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制户籍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义马市和湖滨区要率先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实现城乡一体化。
3.在未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籍制度之前,进城居住且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原享受农村的各项政策不变,同时享受居住地城镇居民的相应待遇。
4.在城区内购买、受赠、继承并具有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城区落户。
5.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等外来人才,特别是高学历、高技术人才到我市就业、创业的,允许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城区落户。
6.高(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被城区企业录用即可在城区落户。
(四)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1.丰富住房供应,合理控制房价,满足不同层次需求。发挥中心城市区位、环境和人文优势,吸引高端人群购房落户。
2.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为进城人员提供充裕的住房选择。
3.加大限价房建设力度,中心城区每年供应不少于2000套的限价房,优先对进城农村居民和外来落户人员销售。
4.进城农民或外地来三门峡城区就业、创业的人员购买首套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契税即征即返;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征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人员购房允许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5.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中心城区每年建成公共租赁住房不少于1000套。在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等用工较为集中的区域,要配套建设公租房或职工公寓。鼓励用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集体公寓。
6.逐步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保障标准。中心城区内符合廉租房条件申请租住的,要做到满足需求。
7.各县(市)也应加大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力度。限价房每年建设不少于800套,公共租赁房每年建设不低于500套。
8.来三门峡创业的各类专业人才,如在中心城区或县城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3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奖励。
9.对放弃原宅基地进城落户农民,可优先购买一套限价商品房。
(五)加快教育事业发展
1.按照人口转移目标,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十二五“期间,湖滨城区(不含商务中心区)至少要新建小学6所、中学3所,改造一批中小学校,满足进城落户居民子女就学需要;产业集聚区、城市新区和商务中心区也要按国家规范搞好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
2.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进城落户农民子女的就读问题,与城镇学生统一管理,统一教学,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3.加快推进职教园区建设,整合城乡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对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子女的职业教育。
4.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进城落户实际,科学整合全市范围内的学校资源和师资力量,集中向城镇学校配置,实现教育资源合理流动。
(六)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1.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享受求职登记、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税费减免、职业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扶持政策,并免费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2.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利用其确权宅基证、林权证、土地证到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进行资本运作增加收入,或以入股形式参与企业分红。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落户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首次注册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4.鼓励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和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对个体经营的,提供1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开办企业的,提供5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对开办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提供20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优先向新注册(开办)者发放。
5.对当年新招用进城落户农民或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其贷款由政府予以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6.延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资金年限。在享受原来国家贴息2年、地方财政贴息2年的基础上,根据其按时归还贷款、经营规模和效益以及企业职工参保情况,可以给予继续扶持,延期不超过2年,所需贴息资金由就业资金列支。
(七)完善社会保障
1.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不同类型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养老保险范围。所有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可以参加相应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要全面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对辖区居民全覆盖。城镇就业人员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相应的参保年度内在原地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3.实行灵活计划生育政策。成建制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5年内可继续享受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
(八)建立奖补机制
1.各级政府要设立土地流转专项基金。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当地当年承包土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后,乘以剩余承包年限作为进城落户农民退出承包耕地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不愿退出承包地的进城农民,实行”两不变,一奖补“政策,即原承包的耕地、林地、荒地承包权不变,享受的国家各项补贴和集体收益分红不变,对进城农民承包地依法进行流转的,给予一定的补偿。
2.对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给予一定补偿(含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对向城镇集中的农村居民从事高效农业、观光休闲农业用地给予大力支持,并在金融扶持、税收减免等政策上给予优惠。
(九)建立公共服务
1.建立完善培训体系,结合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整合现有的社会教育资源和相关资金,对进城务工人员免费进行培训,使其掌握1—2门就业技能,提升进城农民就业能力。
2.加强对进城落户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认真做好进城落户后的服务保障和组织管理工作,给予平等待遇,为其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
3.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及时变村民自治为社区管理,变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制公司。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进城落户工作。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制订落实措施,确保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作快速平稳推进。市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统筹协调、指导推进、督查落实;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报批,制定《三门峡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办法》;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协调与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三门峡市进城落户农民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市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和落实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制度改革和进城落户居民的户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进城落户居民签订劳动合同、组织就业(创业)培训、缴纳社会保险等工作,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好就业农民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制度;市民政部门负责落实进城农民享受城镇低保政策,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并做好相应社区管理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做好进城人员子女就学及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市卫生部门负责落实进城人员享受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保障支持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主动尽责,切实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
(三)广泛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在全市广泛宣传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引导大家积极进城落户。在主要媒体设置宣传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四)严格考核。把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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