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2〕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扎实推进水源地保护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1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市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全面开展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掌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基本信息,编制完成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本辖区内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组织编写技术报告,完成后报市环保局进行初审。
(二)市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负责全市技术报告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环保厅。
(三)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技术性强,为确保工作质量,各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技术支持单位开展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2年10月12日前,完成技术报告编制工作;2012年10月22日前,完成技术报告初审工作,并上报省环保厅。
(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技术报告编制工作;2013年3月15日前,完成技术报告初审工作,并上报省环保厅。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经费。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经费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原则上县级财政负责本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经费,乡级财政负责本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经费,或者由县级财政统一安排。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县、乡两级政府和市、县两级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均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作为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加强协调配合,以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人员名单汇总后于2012年10月12日前报市环保局污染防治科。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环保、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联系人:卢华朝 电话:2805507 13903987676)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