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三门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保持市容市貌的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湖滨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产业集聚区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展示牌等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权限依法履行户外广告管理职责:
(一)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负责本市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及管理工作;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市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公安、环保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户外广告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管理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和户外广告公共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园林、公安、工商、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设区、宜设区、限设区;
(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
(四)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规划设置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 下列情形和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学校、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医院、体育馆以及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或楼体;
(二)道路两侧各种护栏、线杆、灯杆、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三)利用城市立交桥、人行天桥和铁路桥设置广告以及横跨城市道路设置跨街广告;
(四)占用绿地或者影响树木生长的。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办理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登记事项发布户外广告,未经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清晰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登记证号。对不适宜标注登记证号的户外广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不作标注。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广告设施与标识设置应当与周边环境相适应,兼顾昼夜景观。广告设施与标识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当准确规范。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文明、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在本市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利用非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资源招标拍卖的管理办法及有偿使用的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
(一)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规定的期限核定,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
(二)未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以及设置户外广告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在其办公场所、门户网站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章 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标明的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及其他要求进行安装、制作,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经设置审核部门同意,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施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维护,保证其牢固安全;遇到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与标识应当及时更新、修复,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设施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不应多层设置,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且必须与建筑立面平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规划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登记其他规定的,由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