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2〕7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

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三门峡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防治以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1〕92号)精神,现就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全面削减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为目的,以淘汰“黄标车”、提高新注册及转入机动车准入门槛、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管理为手段,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加强考核,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十二五”时期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环保标志管理,加快淘汰黄标车、提高新注册及转入机动车准入门槛,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等措施,形成0.178万吨的减排能力。力争到“十二五”末,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不超过1.15万吨,在2010年的基础上削减1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环保标志管理,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1.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按照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印发)要求,及时出台《三门峡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采取机动车简易工况法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对全市机动车进行黄绿标分类。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2.制定“黄标车”淘汰时间表。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污染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印发)有关要求,到“十二五”末,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

汽油车淘汰时间安排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面淘汰机关事业单位汽油“黄标车”;2014年6月30日以前,全面淘汰2003年以前注册的汽油“黄标车”;2015年12月31日以前,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汽油“黄标车”。

柴油车淘汰时间安排为:2013年1月1日起,淘汰国I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2013年10月1日起,淘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2015年6月30日以前,淘汰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公交车和出租车。

责任单位:市公交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3.对超过安全检测周期的机动车进行清理,并注销登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新增机动车污染源。自2013年1月1日起,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在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内,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我市机动车同类车型注册登记执行的排放标准,在办理转入登记时,应当通过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检验。2013年7月1日前,全面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没有通过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加大在用机动车污染源治理。实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制度,排放污染物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

机动车未进行环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定期审验手续,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质监局

3.建立健全机动车检测机构。规范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机构,安装环保检验在线监控设备,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并取得环境检测资质和省环保厅委托。同时,采取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检测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协助单位:市公安局

4.根据《河南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实施方案》(豫政办〔2010〕107号转发)确定的分工要求,尽快确定我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的社会化收费标准,为机动车环保检验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机动车油品升级

加速油品升级工作进程,建立健全油品质量抽查监管制度,加强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同时,根据国家车用汽、柴油标准实施进程,及时实施新标准,保障油品质量。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2013年12月31日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力争2014年7月1日起,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协助单位:中石油三门峡分公司、中石化三门峡石油分公司

(四)实施城区“黄标车”限行

1.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根据我市城区交通管理状况,2013年4月30日以前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并向社会通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限行区域、路段设置“黄标车”禁行、限行路线,设置禁行标识,制定联合执法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2.加大“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查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限行区域行驶的车辆进行尾气抽查,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五)实行机动车数据联审

自2013年开始,由环保部门召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与,每月召开1次机动车数据会审会,通报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情况。

环保部门负责建立“黄标车”名录,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车辆管理信息,商务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拆解、报废、回收及新车市场准入信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营运车辆、车辆维修等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动车污染防治不仅关系到政府责任目标的实现,而且关系到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完成“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的高度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将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强化协调配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利益广泛、部门众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切实摒弃部门利益,强化职责,通力协作,确保机动车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机动车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大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目标、重要意义、主要举措、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等的宣传力度。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环境违法信息,使机动车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引导公众参与机动车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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