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防震减灾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三政办〔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2013〕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防震减灾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责任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基础
(一)加强监测台网建设
1.科学规划和布局全市地震监测台网,推进强震动观测台网、烈度速报台网和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完善地震立体监测系统。
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2.到2015年,基本实现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地震监测台的目标,形成覆盖全市的测震、前兆(形变、电磁、地下流体)、强震动和烈度速报综合监测台网。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预测预报工作
4.完善豫晋陕七市地震联防区的地震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调动各方面开展地震预测研究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水平。
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5.各级政府要落实地震监测预测经费,支持和保障震情监视跟踪工作开展,督促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健全群测群防体系
6.继续推进“三网一员”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名防震减灾助理员,各行政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地震灾情速报员,各乡(镇)至少建立1个宏观观测点。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经费渠道,地震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地震宏观测报员补贴标准,巩固群测群防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管理
(四)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联审联批”程序,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把地震部门抗震设防审定意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规划、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并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9.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达标,杜绝地震安全隐患。
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三门峡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五)深入推进农村地震安全工作
10.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制定专项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鼓励政策,调动广大农民建设抗震农居的积极性,引导农民在建房时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11.地震、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编制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组织开展建筑工匠培训,健全技术服务网络,普及建筑抗震知识,推广抗震技术标准。
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负责落实。
12.2015年前,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每个乡(镇)要建立1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其他地方的每个县(市、区)要至少建立3所农村地震安全服务站,为农村民居建设提供服务和支持。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3.积极推进地震安全农居示范点建设,扩大示范覆盖面。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和统一规划的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基础设施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六)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
1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监管作为重中之重,落实地震安全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新建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地震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15.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完成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
16.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依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小区划的工作成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风险。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落实。
17.积极开展城市活断层探测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18.开展对城市建(构)筑物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的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三、提升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八)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19.严格执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重大交通建设工程要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加快对危险路段、桥梁进行整治改造。充分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率,完善高效衔接、紧密联系、功能互补的区域综合运输体系,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完善交通运输保障网络。建立迅速恢复运输机制,不断增强抢通保通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九)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
20.适当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对重要电力设施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抗震加固。强化重要用户保安电源的配备和管理,保障震后快速恢复通信、广播电视信号和电力供应。加强通信网络容灾备份能力建设,完善通信网络运行机制,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推进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加强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各种技术的应用,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可靠。
各县(市、区)政府和三门峡供电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落实。
(十)提高水利水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
21.优化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加强抗震性能鉴定与抗震性能核查登记工作,及时消除地震安全隐患。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黄河等重点河流堤防除险加固措施,完善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工作机制。加强输油气管线、核设施等重大工程的管理和维护,防止地震引发次生灾害。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黄河河务局负责落实。
(十一)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
22.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抗震设防行政监管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按照评价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加强对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23.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四、加快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二)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
24.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防震抗震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建设。逐步完善市、县两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到2015年,各县(市、区)要建成具有应急基础数据库,具备灾害快速评估、灾情实时获取、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功能的地震应急指挥中心,与省地震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加强灾情速报工作,建设省、市、县、乡四级灾情速报平台,充实灾情速报员队伍,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25.成立由市地震、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成的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完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机制。
市地震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
(十三)加强地震救援力量建设
26.加强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救援队伍指挥调度机制,提高救援队伍的指挥通信、远程机动和综合保障能力,满足同时开展多点和跨区域实施救援任务的需求。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27.整合应急救援力量,各县(市、区)要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在2013年底前,依托公安消防、专业应急救援队等队伍组建一支80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矿山、水利、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8.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2013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不少于100人的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十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29.各级政府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本地区建设规划,结合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人防疏散基地和学校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依法规划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30.各县(市、区)要按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标准,在2013年底前完成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完善地震应急避难设施和救生避险设备,并确保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五)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31.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快速拨付机制,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救灾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救灾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红十字会负责落实。
32.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和地震、公安、消防、民政、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配备应急通讯和应急供电设备,确保应急工作人员24小时通讯畅通。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十六)加强应急救助体系建设
33.完善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疫情防控、工程抢险、气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救助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助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五、强化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十七)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34.各级政府要切实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加强全民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有关部门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党政干部培训教学计划和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完善宣传网络,深入持久地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教育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35.大力推进我市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科普教育基地和地震安全社区建设。2015年前,各县(市、区)至少在高中、初中、小学各建设1所省级示范学校和1个省级地震安全示范社区。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36.各地、各部门要在全市防灾减灾宣传周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集中宣传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负责落实。
37.2014年底建成市地震安全科普教育基地,各县(市、区)要依托地震台、科技馆、应急避险场所、科普画廊、社区活动中心等平台建成1处地震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制作具有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的宣传产品,进一步加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十八)做好地震信息发布工作
38.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地震信息渠道,保证畅通,提高地震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处理能力。完善地震信息发布制度,健全地震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发布地震信息。强化地震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完善重大地震灾害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提高地震突发信息的新闻报道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地震谣言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和传闻,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六、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保障措施
(十九)制定防震减灾规划
39.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地震安全形势,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本地防震减灾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推进综合能力建设的重点项目,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40.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其他各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十)强化防震减灾责任
41.各级政府要将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防震减灾工作汇报,研究和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依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42.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防震减灾工作机制体制不健全、防震减灾措施不落实、不认真履行防震减灾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加大防震减灾投入
43.各级政府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健全完善抗震救灾资金准备和应急拨付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对各类工程设施和城乡建筑抗震设防的投入,拓展防震减灾资金投入渠道。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十二)健全防震减灾法制
44.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加强政策研究,健全配套措施,推动各有关部门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建立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行政监督体制和机制,推进市、县两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有效开展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促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二十三)打造防震减灾队伍
45.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市、县两级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持机构稳定。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46.各级政府要为防震减灾部门开展群测群防、宣传教育、震情跟踪、应急准备、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等工作创造条件,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47.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本地地震监测台站、烈度速报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等项目建设,提高基层防震减灾技术水平。强化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行政职责,着力提高基层防震减灾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水平。要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部门人才培养、选拔工作,为我市防震减灾事业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七、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四)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
48.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影响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政府工作绩效管理考评体系,全面落实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3年底前依法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十五)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检查
49.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督查督办力度,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地震局负责落实。
201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