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3〕5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环保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实 施 方 案

根据《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豫环文〔2013〕210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补充通知》(豫环办〔2013〕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境友好的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促进解决工业企业排放废气、机动车尾气、建筑施工扬尘、城市燃煤锅炉烟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灰霾天气影响,提高公众对大气环境质量满意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高战荣(副市长)

副组长:曹成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食安办主任)

杨少敏(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段荣武(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张长廷(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中良(市环保局调研员)

沈建民(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刘振国(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张武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调研员)

孙玉龙(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莫瑞庄(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张中良同志兼办公室主任,沈建民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四、具体任务和职责部门

(一)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工作任务: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负责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任务的分解落实及监管责任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对燃煤电厂、有色金属冶炼、化工、水泥企业及工业园区内废气排放企业等工业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物料堆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详细掌握辖区内排放废气污染源的生产工艺、废气产生量和排放量、煤量煤质、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废气影响区域等基本情况,建立大气污染源环境监管档案,督促列入省级年度脱销任务企业,加快脱硝设施建设进度,确保按时限要求建成投运;查处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规范环境应急管理,要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有预案、有评估、有备案;开展国控废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按省环保厅要求完成PM2.5监测系统验收,及时发布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城市建成区天然气或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替代分散式燃煤锅炉工作。

工作任务:对城市建成区天然气或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拆除,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工业园区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进度,逐步替代分散式燃煤锅炉供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冶炼、石灰窑、铝石窑及违法小作坊(群)的取缔关闭。

工作任务: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冶炼、石灰窑、铝石窑等排放废气企业,提请政府实施关闭取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排查,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实施取缔关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取缔关闭)。

(五)餐饮服务业燃煤、油烟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排查餐饮业,淘汰燃煤炉灶、茶浴炉,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净化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市环保局(负责燃煤污染防治)。

(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排查建筑工地,要求施工单位对工地采取围栏遮挡、硬化工地道路、裸露场地洒水和废弃土方堆场覆盖等防风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渣土料堆场及交通运输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排查堆土场、堆煤场等扬尘场地,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检查,整治交通干线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城市建成区内国道209及310线扬尘污染整治),市规划城管执法局(负责开展城市建成区道路扬尘及占道堆物污染整治),市公安局(配合交通运输、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工作)。

(八)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加强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监测,对机动车进行上路抽查,禁止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淘汰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空气重污染日采取限行措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负责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及空气重污染日机动车限行,制定实施方案),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

(九)营业性露天烧烤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对营业性露天烧烤进行排查,责令存在油烟污染的露天烧烤摊点进店入内经营,并加装排油烟设施,对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进行取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规划城管执法局。

(十)煤炭质量检测与控制专项检查。

工作任务:制定煤炭硫分、灰分等准入标准,开展煤炭质量检测工作,对进入我市境内的煤炭进行抽样检测,对于硫分、灰分检测不达标的煤炭,严禁进入我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质监局(负责制定煤炭准入标准,开展检测),市公安局(负责配合市质监局开展检查,严禁不合格煤炭运输车辆进入我市)。

(十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监察后督察工作。

工作任务: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开展后督察,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不认真履职履责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环保局。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联系人,并于2013年11月24日前将实施方案及信息报送联系人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活动开展阶段。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于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3月20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检查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并于每月22日前向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行动快报》月报表(见附件)。

(三)总结阶段。各部门要于2014年3月20日前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成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早、从紧、从快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具体责任,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工作督查。市监察局、环保局将对各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导致大气污染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期间,要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及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邀请新闻媒体共同参加,公开曝光一批大气污染违法案件,加强警示教育和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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