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13〕53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13〕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工已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用工形式日趋复杂,加之劳务企业的参与、企业用工管理措施不力、建设领域项目工程层层转包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农民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给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企业、落实责任、突出重点、分类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以建筑、交通、铁路、水利等建设领域和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集中攻坚,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范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部要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监管。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要求,依法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约定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工程分包企业书面约定工资支付办法,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并做好备案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建设领域推广具备工资支付和施工考勤等功能的农民工实名“一卡通”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系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用工监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和劳动者权益维护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属地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和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电话等基本信息。
4.全面构建工资支付监测信息网。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或业主方要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全面监控,发现欠薪隐患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基层工会组织要依托企业法律监督员,每季度末调查了解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定期采集企业工资支付相关信息,增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针对性和有效性,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障、银行发放工资等相关管理系统共享信息。
(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并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
2.完善欠薪应急保障金制度。2003年,原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印发了《河南省劳动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规定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分别按照工程中标价的2%提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07年,原省交通厅下发了《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建立防止河南省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豫交工〔2007〕26号),要求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提取20%专门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储,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落实上述有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要继续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健全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工资保障金缴纳办法,逐步将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交通行业扩大到铁路、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探索对发生过工资拖欠问题的其他企业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在近年来发生工资拖欠问题较多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帮助解决因企业欠薪造成的农民工临时性生活困难等问题,增强政府应急保障和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工作。
3.落实建设领域欠薪清偿责任制。建设单位要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资金划拨到位,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流向。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三)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
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监管全覆盖。构建劳动者维权便捷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联动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做到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优化案件查处流程,加快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公开,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健全拖欠工资要案查处制度,采取领导督办、专人包案、案件会办等形式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提高执法效能。
2.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联合办案机制。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公安、项目主管部门等多部门联合办案的工作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
3.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调解仲裁效能。加强乡镇(街道)、企业内部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将拖欠工资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大仲裁案件分类处理力度,采用集体劳动争议和涉及农民工劳动争议优先处理,小额、简单案件快速处理等方式,高效解决劳动报酬争议。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向争议多发地方派驻仲裁庭,采取现场立案、上门取证、当庭裁决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增强争议处理权威性和公信力。
4.健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各县(市、区)政府要规范应急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坚持因情施策、分类处置,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加强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定期定点公开制度,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把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管理信息联网共享,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和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在政府部门网站开辟专栏进行政策解读和典型案例评析,开通咨询热线,编印宣传手册,定期开展送法进园区、进企业、进工地等上门宣讲活动。编发小企业劳动用工操作指南,制定推广适合小企业的劳动制度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引导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企业以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与职工的沟通对话机制,做好经营困难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注重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违法案例,依法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加强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坚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一协调全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区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特别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的督促检查,积极处理好辖区内劳资纠纷、企业欠薪等问题。
(二)落实属地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要加快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两网化”(网格化、网络化)监控体系,加强网格内企业工资支付动态监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欠薪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健全问责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明确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工资拖欠案件,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欠薪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严格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大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要确保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并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其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建设领域黑恶势力违法行为和以讨要工资为名追讨工程款不法行为,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拖欠案件,并对因此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人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要协调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工资保障金账户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完善企业征信系统。工会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所管业务及本行业内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资拖欠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对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暂缓办理施工验收备案手续,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发展改革部门要停止对其新开工项目的立项审批;交通运输部门要对主管企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单位进行信誉度评价,情况恶劣的,对其单位进行通报并停止该单位1-3年施工许可,对承建项目交竣工不予验收。水利、财政、人防等部门要分别对其主管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监察部门要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职责,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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