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30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三门峡市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顺利完成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根据《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豫政办〔2014〕53号印发)和《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三政〔2014〕29号印发)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深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低空面源、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按照《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总体安排,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深化二氧化硫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完成25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名单见附件1)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2014年6月底前,8家黄金冶炼、铅锌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名单见附件2)建成烟气制酸工程脱硫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1)2014年6月底前,完成25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名单见附件1)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名单见附件1)。

(2)2014年12月底前,2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3)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开展颗粒物提标治理

2014年12月底前,2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名单见附件3)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以上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4.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7家企业(名单见附件4)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

以上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工作任务,市环保局负责落实市本级工作任务。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划定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设施)

(1)巩固2013年三门峡市区燃煤锅炉整治成果,严禁反弹。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2)三门峡市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其他县(市)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及燃用生物质锅炉,对违规建设的要坚决取缔,相关单位不予办理任何证照、检验等手续。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2014年12月底前,市区1台20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名单见附件5)建成高效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2014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产业集聚区“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2014年12月底前,陕县、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完成供热供气覆盖区内4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其他各县(市)启动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4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任务。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此项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治理餐饮油烟污染,禁止露天焚烧

2014年6月底前,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监督城市(含县城)建成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规范经营性露天烧烤。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管理。2014年5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制定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2014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交通扬尘。2014年5月底前,市规划城管执法局制定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所有运输车辆都要采取加盖篷布等密闭防尘措施,切实遏制道路交通扬尘。2014年底前,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械清扫化率达到50%以上。

2014年5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国道扬尘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国道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所有运输车辆都要采取加盖篷布等密闭防尘措施,切实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3)开展物料堆场扬尘治理。2014年5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全市各类物料堆场清查工作方案,全面规范各类物料堆场占地行为,强化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的监督管理。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10月底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共同负责督促中石化和中石油以及其他民营加油企业完成对6家油库和135台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2014年12月底前,完成249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达标运行(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具体名单见附件6、附件7、附件8)。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由市环保局牵头,贯彻执行《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确定机动车尾气检测价格,推进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市公安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落实国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政策,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12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车用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2014年6月底前,市公安局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2014年12月底前,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市商务局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私家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全市全年完成0.95万台黄标车淘汰任务。

(三)制定落实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2014年12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完成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2014年6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相关文件,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制定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3)2014年6月底前,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相关规定,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区,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2014年8月底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实现转型发展;认真清理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5)2014年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实施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2014年6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制定三门峡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制定落实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

(2)2014年6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2014年6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原煤使用管理政策,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逐步增建洗选设施;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4)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疆电入豫”电量指标。

3.制定应急预案

2014年6月底前,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编制完善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四、监督与保障

(一)认真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地方配套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严格落实,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实行目标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负责落实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要成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蓝天工程实施细则和2014年度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开,并于2014年5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公开环境信息。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含县城)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考核问责。制定《三门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附件:1.2014年电力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名单

2.2014年冶金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名单

3.2014年水泥行业废气排放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名单

4.2014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5.2014年完成燃煤锅炉拆改、治理的企业名单

6.三门峡市储油库(汽油)统计表

7.三门峡市加油站情况汇总表

8.三门峡市油罐车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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