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14〕24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办〔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9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煤矿准入条件

(一)提高准入标准。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开采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存在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威胁、自燃发火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炭企业,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对其煤矿依法依规实施关闭。到“十二五”时期末,全市继续关闭开采条件差、资源储量少、安全基础薄弱的小煤矿,对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小煤矿依法予以关闭。2014年6月底前主动关闭退出小煤矿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支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0〕55号)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严格管理人员准入。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专职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数量符合要求并持证上岗,其中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专业人员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三)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加强煤炭企业招工信息服务,统一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考核、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统一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并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提高下井补贴标准,增加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按有关规定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四)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建立完善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有关县(市)政府要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炭企业相关信息向市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五)严格证照管理。煤炭企业在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由所在地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对矿井生产能力、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等级等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出具具体审查意见。煤炭企业达不到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深化瓦斯综合治理

(六)加强瓦斯管理基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建立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切实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即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即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落实保护层开采或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按要求做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及瓦斯等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基础管理。认真开展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升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

(七)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瓦斯分类管理各项规定,有Ⅰ类、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必须增设专职防突副矿长,分别按吨煤不低于70元和50元标准提取生产安全费用;有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煤矿总工程师兼任常务副矿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或基本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必须采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煤巷必须在岩巷的掩护下掘进,实现超前彻底消突;Ⅰ类和Ⅱ类瓦斯管理矿井工作面瓦斯预抽时间不少于6个月(从最后一个抽放钻孔连孔预抽时计算),抽采率达到规定标准要求,采掘工作面的消突指标符合规定。严格按照认定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和产能控制,Ⅰ类和Ⅱ类瓦斯管理矿井分别按核定生产能力的80%和90%组织生产。

(八)加强瓦斯抽采和利用。配合开展“三软”煤层(软的顶板岩层、软的主采煤层和软的煤层底板岩层)及低渗突出煤层压裂增透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瓦斯抽采率。建立完善煤矿瓦斯利用系统,提高瓦斯综合利用水平。积极采用地面钻井抽采瓦斯,通过地面开发与井下抽采,推动煤层气开发和煤矿瓦斯治理联动发展。

三、强化生产能力管理

(九)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灾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含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及能力核定),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机械化改造提升产能的小煤矿,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予以认可。因煤矿主要生产系统、采掘工艺、资源赋存条件或其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原批准生产能力与实际差异较大的,要及时进行核定。

(十)加强生产能力监管。鼓励和支持煤炭企业通过扩储或合并,对资源储量多、开采条件好的兼并重组小煤矿实施技术改造,提升生产能力。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要按批准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煤矿生产能力建档登记工作,并对煤矿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统一进行年度考核。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部门要加强煤矿生产行为监督,将生产能力监管列入执法计划,对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加强煤矿基层基础建设

(十一)狠抓“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把安全管理的重心放在区队、班组和现场,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现场管理和隐患治理力度,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把安全管理的核心放在基础建设上,打牢安全生产根基。着力打造高素质职工队伍,从根本上消除人为事故隐患,加快实现变“招工”为“招生”,强化职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和素质提升。煤炭企业要建设与井下环境一致的实操基地及设施,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支持煤炭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有关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积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地方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十二)深化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坚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三真”(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和“三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不动摇。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的资产控股比例不低于51%,以货币或资产的方式对小煤矿进行绝对控股;兼并重组到位后,兼并重组双方按比例安排资金,对矿井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三)全面提升职工素质。推行《河南省煤矿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守则》,从安全意识、岗位职责、业务技能、安全健康、安全确认、工作质量、设施保护、灾害处置、安全互保、文明诚信等10个方面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教育,进一步提高职工业务技能和安全互保能力,有效杜绝煤矿“三违”现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遏制煤矿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加快采掘机械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实施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机械化水平,优化生产系统,减少生产环节,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到2015年底前实现“一井一面”。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煤矿,不得批准进行改扩建或技术改造。2015年底前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矿采煤机械化达到60%以上,掘进机械化达到70%以上。

(十五)持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凡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深入推进“五优”(安全、高效、达标、科技、文明)矿井创建工作,发挥“五优”矿井示范和带动作用,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基建、技改矿井竣工投产时必须达到三级以上标准。煤矿井下使用的设备全部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杜绝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十六)大力推进煤矿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继续深入推广使用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煤炭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进自动化矿井建设,努力实现矿井“采、掘、运、风、水、电、安全”等生产环节信息化和自动化,实现井下主要变电所、主排水系统等重点场所无人值守。煤矿在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信息化、物联网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有关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辖区内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十七)落实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落实到位。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承诺,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8号),确保煤矿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严格事故问责,对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负责人,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规定进行处理。

(十八)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有关县(市)政府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实行综合监管,定期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停产整顿煤矿验收签字制度。地方和兼并重组煤矿由所在地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经所在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十九)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综合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供电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

(二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炭企业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隐患的必须实行停产整顿,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二十一)建立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强力推广神华集团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开展持续、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和闭环式的安全管理活动,以风险预控为核心,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做到人员无失误、设备无故障、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使企业的安全管理由经验管理提升为风险管理,提前发现和消除引发事故的因素,从而杜绝事故,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力争2015年前全面建成符合全市煤炭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二)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煤炭企业要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明的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要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在2014年底前,有关县(市)政府督促辖区内各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矿完成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完善和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受冲击地压威胁矿井生产计划、采掘接续必须服从防冲要求,从源头上减轻冲击威胁程度;要科学运用监测预警装备和手段,积极开展防冲鉴定和安全评价。加强机电运输和顶板管理,淘汰国家明令禁用设备和老旧杂设备。

七、加大科技攻关力度

(二十三)提升煤炭企业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经费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完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监控手段,建好用好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紧急避险、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建设“智慧矿山”。支持煤炭企业升级改造,积极争取煤矿安全改造、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二十四)实施协同创新。围绕制约我市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课题,配合开展“三软”煤层瓦斯区域治理及抽采、冲击地压防范、水害治理等影响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工作。

八、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五)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煤炭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必须建设兼职辅助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要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演练。加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发生较大事故,有关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对在煤矿抢险救灾中牺牲的救援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二十六)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煤矿要按规定建设完善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储备自救互救器材。2014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地方及兼并重组煤矿要安装使用打钻视频监控和语音广播系统。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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