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三门峡市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
通 知
三政﹝2014﹞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市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小交口遗址等86处文物古迹(其中古遗址42处、古墓葬2处、古建筑24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3处)列为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附后),现予公布。
请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促进我市文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