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三门峡市2014-2015年节能减排
低碳发展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豫政办〔2014〕146号印发)精神,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明确总体要求,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
(一)工作思路。紧紧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三门峡的总目标,按照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等的要求,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突出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和设备,大力发展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清洁能源应用范围和提升应用比例,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突出抓好重点领域、区域和关键环节,协调推进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节能减排,发挥节能减排和环保重大工程的支撑作用;突出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全面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2014-2015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73%;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3.09万吨、0.286万吨、11.01万吨和7.14万吨,全面完成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
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产业政策,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措施,推动各县(市、区)进一步淘汰一批水泥、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生物制药、选矿、冶炼等行业落后产能,提前完成国家规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国家的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四)严控“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铅锌等一般性有色冶炼行业项目,不再新增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加快发展市场空间大、增长速度快、转移趋势明显的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食品加工、现代家居、服装服饰等高成长性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比重提高到26%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等负责)
(五)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纯电动汽车、节能变压器、节能装备制造等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大气灰霾和水污染治理、土壤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和工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产业化示范。创新节能环保服务模式,鼓励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等新兴业态。(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调整能源结构,构建绿色低碳能源体系
(六)深入实施“气化河南”工程。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因地制宜对中心城区的燃煤工业锅炉进行以气代煤改造。到2015年底,力争全市天然气管网覆盖率达到80%以上,工业企业用气率达到60%以上,煤层气、页岩气和致密气利用量达到5000万立方米以上。(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七)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秸秆生产生物质燃料、沼气高值化利用示范等项目,慎重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加快卢氏县石牛岭、渑池县凤凰山、五凤山等浅山丘陵风电建设,推进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农业大棚风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力争2015年底,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突破50万千瓦。实施太阳能热水器下乡工程。(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等负责)
(八)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限期完成洗选设施改造。推进大型循环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等高效洁净燃煤发电,推广使用型煤、清洁优质煤,限制销售灰分高于16%、硫分高于1%的散煤。鼓励产业集聚区在不新增燃煤的基础上建设背压发电机组,逐步淘汰分散供热的燃煤小锅炉。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抓住关键环节,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低碳行动
(九)工业节能减排低碳行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数据信息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在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等行业,建设一批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开展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制定实施冶炼、化工、食品加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方案,引导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造纸、印染企业和以造纸印染废水为主的集中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按有关要求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2014-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完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任务安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十)绿色建筑行动。2014年以后,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总结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探讨储备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加紧制定出台促进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推进绿色建材与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培育绿色生态试点城区。推进新建公共建筑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要求设计安装分项计量装置。到2015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新型墙体材料的品种、产量和质量能够满足市场需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开展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节能减排专项行动,推广不停车收费、公路隧道节能和路面材料再生技术。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行动。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使用国四标准车用汽油和柴油。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到2015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环保局、公安局负责)
(十二)公共机构节能低碳行动。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及考核办法,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能耗公示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改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将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照明、电梯、空调、配电和用水等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创建一批节约低碳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事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三)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低碳行动。以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为重点,开展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到2015年,千家企业(单位)基本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实现节能量22万吨标准煤。加强重点用能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主体实行直报制度。中央在我市企业、省属企业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监局负责)
(十四)农业节能减排行动。鼓励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工程,落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到2015年,全市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5%。积极推广清洁养殖技术和生态养殖方式,实行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和专业化处理,鼓励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肥料和沼气。加快做好禁养区、限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关闭搬迁工作,引导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到2015年,60%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源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较2010年削减10%以上。(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畜牧局、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十五)推进重工业地区节能减排。有色金属、水泥、化工等行业集中的灵宝市、渑池县、义马市、陕县等地区,要制定节能专项行动方案,明确重点耗能企业责任目标,加强监督考核,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适时开展督导活动,对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实行通报督促或约谈。实施重点减排项目月调度、季督导和通报制度,对于逾期未按要求落实重点减排项目的县(市、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和区域限批。(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十六)推进产业集聚区节能减排。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入驻产业集聚区。鼓励产业集聚区实施“一区一热源”改造,原则上不得为新建项目配套新建燃煤锅炉和供热电站。将以化工、冶金、农产品加工类等为主导产业的产业集聚区作为重点,开展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产业链延伸、资源再利用、废弃物集中处置等重点项目,鼓励开展资源节约型产业集聚区创建工作。加快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2014年建成投运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1座以上,2015年建成投运2座以上。(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六、加快科技进步,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重点工程
(十七)节能重点工程。实施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重点工程,2014-2015年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推进电机、变压器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和更新改造,在重点用能单位中再推广一批高效节能电机。实施燃煤工业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八)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加快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灵宝金源控股有限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骨干企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对有条件的县(市、区)鼓励开展“城市矿产”、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基地建设。积极探索低碳城市及节水型社会建设。(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负责)
(十九)蓝天工程。开展燃煤锅炉集中治理,推进电力、建材、化工、有色等行业脱硫脱硝项目建设。淘汰0.95万台黄标车。到2015年,各县(市、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4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建筑陶瓷窑炉、浮法玻璃生产线和硫酸、化工行业废气完成脱硫综合治理,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所有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烟尘综合治理。(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等负责)
(二十)碧水工程。以控源截污、环境整治、清淤疏浚、调水引流、生态修复、防洪治涝为重点,开展城市河流清洁行动。对义马市涧河石佛、渑池县涧河塔尼、灵宝市宏农涧河坡头等7个重点河流断面水质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到2015年底,建成11个水污染防治项目和总量减排项目。(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畜牧局等负责)
(二十一)乡村清洁工程。2015年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实施义马、灵宝重金属污染土壤、河流修复治理工程。(市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二)城镇环保设施重点工程。以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重点流域为重点,加快配套完善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污水处理设施,2014年建成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3座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增污水管网65公里;201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到2015年,全市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和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率达80%。推动现有生活垃圾处理场扩容改造,全面完成县城以上城市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到2015年,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工程。将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纳入各类科技计划并给予重点支持。筛选和编制节能减排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向国家、省推荐节能减排技术成果。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科技研发项目。组织实施智能电网综合集成、低温低电压铝电解技术集成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集成应用、半导体照明应用、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等节能减排科技创新项目。到2015年,在重点行业组织推广先进适用技术20项,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示范工程3项,应用普及率提高30%。(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十四)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拓宽节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节能减排项目。(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健全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预警机制
(二十五)强化能源统计监测分析。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统计工作。完善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碳排放强度、污染物排放数据准确、统计及时。加强节能减排指标预警预测,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节能减排形势严峻的地方要适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到2015年,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节能减排信息系统建设。按照“统一平台、信息共享”的原则,整合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等系统,建立节能减排信息通报制度,2014年完成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国家试点建设。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事管局、质监局负责)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确定2014-2015年各县(市、区)节能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分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明确年度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减排实行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三条“红线”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组织开展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完善经济政策,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激励机制
(二十八)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政策。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完善我市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健全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政策,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制定并落实鼓励水资源重复利用的价格政策。(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九)落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税收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等减免税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要求,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7〕215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环保和循环经济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信贷规模。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探索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来收益权、环保设施特许经营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起设立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节能环保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市政府金融办、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负责)
九、推进制度创新,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市场化机制
(三十一)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在电力、化工、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及公共机构中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公布重点耗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标杆企业名单及指标,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中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单位名单,引导生产、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对能效领跑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事管局负责)
(三十二)建立节能量、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研究,密切跟踪国家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情况,切实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探索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三十三)改进合同能源管理。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制度,适时提高奖励标准,优化资金申报程序。探索加强对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能源费用托管等多种模式项目的支持。降低节能服务公司扶持政策准入门槛,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事管局负责)
(三十四)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完善配套政策,推动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和有序用电。电网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老旧输配线路和变电站改造升级,减少电力输送环节能耗,确保完成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电力用户要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五)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推进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环保装备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大认证范围。完善认证促进机制,鼓励市内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将产品能效作为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能效虚标。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组织开展公共机构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核查。研究探索低碳标识的应用推广。(市质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节能减排低碳发展保障机制
(三十六)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做好全省节约能源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订(修订)工作。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组织修订主要耗能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和绿色建筑评价等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硫酸、纺织、人造板等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及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化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完善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三十七)加强节能环保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要求,推动县(市、区)加强节能执法能力建设,争取到2015年,县级基本完成节能监察机构组建工作。完善节能环保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将节能环保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培育一批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节能认证和环保设施运营等第三方机构。推进环境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负责)
(三十八)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建立日常执法与专项监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明确节能减排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抓紧制订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加以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本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要履行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本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污染减排相关工作。企业承担着节能减排的主体责任,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确保完成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动员公众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行动。实行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制度,发布重点排放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节能减排政策宣传、经验推广和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负责)
附件: 1.2014年各县(市、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
2.2014-2015年各县(市、区)能源消费强度控制目标
3.2014-2015年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