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52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三政办〔2014〕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扎实推进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实施,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2014〕32号印发)、《三门峡市蓝天工程实施细则》(三政〔2014〕29号印发)精神,结合实际,现制定我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完成我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2014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2015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全覆盖。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全面禁止使用煤炭、重油、直接燃烧的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不断优化能源结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全面淘汰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
(二)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根据城市发展功能区布局及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现状,优先在城市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及公园、风景区等城市周边区域实施。其他区域要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创造条件。
(三)循序渐进,分步实施。2014年底前,拆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并加强监管,严防反弹;2015年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生产、销售点及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工作。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
2014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如下:(一)涧南区:河堤北路以南,南环路以北,209国道以东,陇海铁路桥以西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二)市东区:310国道、快速通道以北,陇海铁路桥以东,东转盘以西,总面积约3.5平方公里。(三)市北区:黄河以南,黄河路接铁路专用线以北,209国道以东,黄河公园东界以西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3平方公里。(四)市西区:黄河以南,鸡足岛及人工湖以北,黄河以东,209国道以西范围内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约7.9平方公里。根据以上划定范围,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19.4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58.7%。
到2015年,除以上划定范围外,增加崤山路以南、209国道以东、陇海铁路桥以西、河堤北路以北所围成的闭合区域,面积约4.8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总面积达到24.2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73%。
2017年,城市建成区总面积33平方公里范围内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各县(市)政府和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分别划定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2017年实现城市建成区全覆盖。湖滨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本方案中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限制措施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符合《煤炭质量分级(GB/T15224.2-2010)》的低硫低灰煤,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焚烧枯枝烂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6.规范沿街烧烤摊点,减轻烟尘污染。
五、职责分工
(一)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和考核;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
(二)市发展改革委: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进行立项。
(三)市财政局:负责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落实上级财税补贴激励政策。
(四)市规划城管执法局: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涉及高污染燃料的项目;负责依法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油烟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烤炉、炉灶等设施的予以取缔。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热力管网和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建设工作,到2017年底前,逐步覆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符合集中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安装条件的区域,保障热力和天然气供应。
(六)市质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各种基础数据;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燃煤、燃油锅炉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完成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工作并做好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情况的检查,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依法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协助供热、燃气单位做好集中供热、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落实责任、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随时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治污降霾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四)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附件:1.三门峡市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示意图
2.名词解释
附件2
名 词 解 释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灰份含量大于20mg/m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有条件的城市可以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规定禁止燃用固硫蜂窝型煤。
2.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3.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可再生的、消耗后可得到恢复,或非再生的(如风能、水能、天然气等)及经洁净技术处理过的能源(如洁净煤、油等)。
清洁能源分为:
(一)可再生能源:消耗后可得到恢复补充,不产生或极少产生污染物。如海洋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氢能等。
(二)非可再生能源:在生产及消费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包括使用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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