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三政办〔2014〕47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三政办〔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7日

三门峡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分工负责、依法规范、快速高效”的基本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
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救援和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推进。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一般级别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
2 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1 指挥组织机构
2.1.1 市政府成立三门峡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卫生局、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电信三门峡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承办市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1.2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时,市政府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2 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秩序和治安工作,组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工作,对肇事者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控制处理。
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落实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维护、修复道路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
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负责组织修复交通事故中毁坏的公路、安全设施,督促肇事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市农业局:参与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救援、抢救、施救工作,协助拖拉机、农用机械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医疗队伍,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实施紧急救治。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督促事故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中国移动三门峡分公司、中国联通三门峡分公司、中国电信三门峡分公司: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机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1.1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处置。县(市、区)政府视情况响应,启动应急预案。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3.1.2 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响应,启动本预案和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和省政府响应,启动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市、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3.2 事故报告
3.2.1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24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特殊情况下,死亡2人或伤亡5人以上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死亡或受伤2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泄露或爆燃,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的,6小时内逐级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安交警支队(高速交警支队)、省交警总队、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
3.2.2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县(市、区)政府和公安交警支队,公安交警支队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市政府和省交警总队。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基本情况,道路情况,肇事驾驶人情况,事故车辆情况,肇事车辆出发地及目的地、车辆行驶方向,现场勘查情况,引发事故原因,党政领导、公安机关现场处置和案件查处初步情况。
3.3 先期处置
3.3.1 事故发生地公安交警大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开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
3.3.2 县(市、区)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3.3.3 当发生先期处置无法控制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4 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4.1 现场施救。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化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会同环保部门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化品泄漏扩散范围,与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
(4)公安机关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3.4.2 医疗救护。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3.4.3 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3.4.4 恢复交通。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3.5 信息报送与处理
3.5.1 按照分级报送信息原则,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上报市政府。
3.5.2 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3.5.3 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3.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市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3.7 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3.8 后期处置
3.8.1 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丧葬抚恤、污染物收集处理等善后工作。
3.8.2 事故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检察院、法院依法进行。
3.8.3 保险理赔。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3.8.4 社会救助。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解决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垫付。
3.8.5 总结备案。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9 事故调查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负责调查。各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情况展开调查,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工作结束。
4 应急保障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并建立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4.2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制定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医疗卫生物资调度方案等,确保救治及时,医药、器材充足。
4.3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4.4 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用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4.5 救援力量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和救援效率。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6.2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常规性培训制度,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教育培训。
4.6.3 各县(市、区)政府应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5 附则
5.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迟缓、上报信息不及时;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2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市公安局要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5.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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