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三政办〔2015〕9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煤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三政办〔2015〕9号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煤县(市)政府是本辖区中央煤炭企业、省骨干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地方主体企业煤矿、地方单独保留煤矿及兼并重组煤矿等各类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产煤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以下煤矿安全管理职责:认真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研究编制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组织拟订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煤矿准入条件和开办标准;指导煤炭工业生产建设技术工作,监督煤炭企业执行生产建设规范和标准;指导煤炭、煤层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依法规范和整顿煤矿生产建设和经营秩序;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源整合方案审批、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核定,质量标准化建设;负责煤炭行业统计信息汇总、经济运行分析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产煤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本地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负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监察中查出的煤矿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煤矿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涉煤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管理、监督、监察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