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

国务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系统规定。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 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芳表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赵津芳说,这有助于厘清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专业化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李芳说。《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确立志愿服务运行规则 《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赵津芳表示,《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协议的方式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 “《条例》要求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党秀云说。 根据《条例》,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条例》从调整志愿服务关系入手,重在推进志愿服务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突出强调志愿服务关系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说,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制止和纠正志愿服务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志愿服务关系,是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水平 为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 《条例》同时规定,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积极的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有助于志愿服务文化与理念的普及与形成,有助于多元合作的志愿服务供给模式的形成,有助于志愿服务逐渐步入常态化与社会化的发展轨道。”党秀云说。 赵津芳表示,根据《条例》对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的定位,未来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行业责任。 “要发挥先行规范和自我约束作用,引导行风建设,加强行业监督,为志愿服务组织监管提供有力辅助。”赵津芳说,“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方面要发挥牵头和协调作用,促进行业沟通,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创新,为志愿服务组织发展争取有力支持,为进一步提升志愿服务行业的整体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作出应有贡献。”          (来源:河南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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