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三政办〔2018〕29号)

现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以来,三门峡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与此同时,一些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常住人口还没有享受与当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和市民权利,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这是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抓手和牵引动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河南省委、省政府将“建立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列为全省深化改革工作的重点任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加快推进三门峡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此通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的决策部署,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就学牵动,社会保障、农民权益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三门峡市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三、主要特点
《通知》集中体现了四个方面特点:
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强化激励、推动落户。完善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综合施策,促进均衡。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体系,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考虑城市人口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和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科学把握工作推进的速度、力度和节奏,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积极稳妥、分类有序地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四、政策措施
《通知》提出了七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一是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二是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并发放国家助学金。三是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等各教育阶段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在统筹考虑随迁子女人数和增加学位数的基础上进行测算分配。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一是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一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二是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流入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二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将符合城市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资金分配的考虑因素。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二是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一是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二是完善保障性住房转移支付分配办法。财政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将各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实际进城落户人口数量作为测算分配的考虑因素。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促进城中村居民市民化。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加强以县城为主体的中小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城镇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顺利落地,《通知》着重从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配套制度、加强评估督导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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