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三政办〔2018〕20号)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2016年7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21号,以下简称豫政办121号文)。2017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扎实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恶意欠薪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豫政办121号文,结合三门峡实际,制定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贯彻落实豫政办121号文精神,以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目标,以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治欠保支活动,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更规范、保障机制更完善、处置措施更有力,治理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进展。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治理格局,实现工资基本无拖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施意见》主要规定了五项制度:在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各地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并确保工资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不得支付给包工头。在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各地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按时拨付到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方面,对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作了新规定,按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誉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要求各地和有关部门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保证金使用效率。在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方面,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要求各地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施工总承包企业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和工资维权信息等,并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第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为贯彻豫政办121号文有关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等制度,《实施意见》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强化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两个方面作了规定,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具体要求。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方面,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实行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制度;要求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审核)制度、强化政府信息公开,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成为欠薪风险源。在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方面,《实施意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问题,作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的规定。
第三,依法处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就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强调要加强工资支付执法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加大拖欠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就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要求各地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让农民工就地就近、及时解决工资争议案件。就妥善处置欠薪重大事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欠薪重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响应级别,优化处置流程;当地政府要迅速处置,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行为。就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实施意见》综合了豫政办121号文关于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企业失信联合惩戒两项制度,要求各地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三门峡网站、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四,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实施意见》根据豫政办121号文和全国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地落实三方面的责任:企业支付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就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责任,要求各类企业依法向劳动者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并重点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建设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和清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就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各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健全问责制度以及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等措施,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就相关部门责任,强调要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成员单位和部门的相应职责。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单位全面治理拖欠企业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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