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8〕14号)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项目日益增多,政府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三政〔2011〕64号)于2011年8月7日印发,对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但随着新形势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标准的不断提高,原办法某些章节和条款相对滞后或不适应,个别条款存在针对性不够、操控性不强等问题,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以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4.《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发〔2017〕7号) 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27号) 6.《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7〕1041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三门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称新《办法》)由总则、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等7部分构成,共61条。其中: (一)总则6条,在对新《办法》修订依据、管理范围、坚持原则、部门职责进行部分完善的基础上,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政府投资方式。提出政府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二是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投向。指出政府投资资金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23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一是明确审批权限。除特殊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项目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是精简前期手续。明确了项目实施方案、可研报告审批需要的用地预审意见、选址意见书和节能审查意见3项前期手续,以及无需办理3项前期手续的项目标准。四是严格项目调整。对项目自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至项目竣工前,对项目在各个审批环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调整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等。五是强调咨询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咨询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审批部门支付。六是规范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咨询评估。同时说明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及申报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资金管理7条,依据上级文件精神,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重申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要求、实施、调整等工作有关要求。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12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法人制度、代建制度、开工条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担保制度、决算制度、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进行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同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增加了实施项目后评价制度等相关内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同级政府。 (五)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6条,明确了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职资,要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法律责任5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政府工作人员等的违法情形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七)附则3条,提出新《办法》要服从上位法,办法解释权限及出台实施时间。 四、相关政策解读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子安排政府投资。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二)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要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三)关于政府投资项日须通过在线审批管理平台办理各类审批事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合,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四)关于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准投资估算10%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规定: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进行评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规定: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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