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三政〔2018〕12号)
为贯彻落实豫政〔2017〕19、24、39 号及豫编办〔2017〕393 号文件精神,日前,市政府研究出台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我市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问:《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 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2017 年 5 月以来,陆续出台豫政〔2017〕19、24、39 号及豫编办〔2017〕393 号文件,清理规范 63 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取消事项,清理规范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第二类是将原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改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第三类是经清理规范后,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对应清理规范 63 项省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我市按照上述三种方式,对应清理规范了 16 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问:我市贯彻落实第一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省政府、省编办取消的事项,我市对应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人的验资报告”“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编制”等 9 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材料。 问:我市贯彻落实第二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省政府、省编办改由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事项,我市对应的“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等 2 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明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问:我市贯彻落实第三种处理方式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答:对应省政府、省编办可自行编制的事项,我市对应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计报告”等 5 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明确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问:对于《决定》的执行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决定》要求各县(市、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工作。要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破除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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