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2018〕34号)

2018年12月,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三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特别是2017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性,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三次会议均专门强调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并对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防范地区性系统性风险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省委、省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地方政府债务工作,要求地方政府严格落实管控债务规模、规范债务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的主体责任,坚守财政承受能力的“底线”,依法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近年来,三门峡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债务管理,采取积极措施消化存量债务,全市政府债务总体风险可控,但局部风险不容忽视。为进一步加强三门峡市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发挥债务资金使用绩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立足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豫政〔2016〕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政府性债务“借、用、还”全过程进行了规范。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2018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始《办法》起草工作。经充分调研,8月初完成初稿,向各县(市、区)和市发改委、审计局、国资委、金融办、三门峡银监分局、人民银行三门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后,采纳了合理化建议,对《办法》初稿予以修正后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对《办法》作了进一步完善。11月23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职责、预算管理、政府性债务举借、债务资金使用、债务偿还、风险防控、监督问责和附则共九章36条,主要包括:
(一)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责。《办法》明确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财政、发改、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二)规范债务“借、用、还”。一是规范债务举借。政府债务由省人民政府采取发行政府债券代为举借,通过转贷方式安排到市、县两级。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一般债券举借债务;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通过发行专项债券举借债务。除政府债券外,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国有企业、融资平台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承担政府融资职能,除国务院批准锁定的存量政府债务外,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二是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应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偿还符合规定的政府债务本金以及库款归垫,除此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不得闲置、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明确偿债责任。各级政府承担本级政府债务偿还责任,维护政府信誉。市级不承担县级政府性债务偿还责任,市级对下实行不救助原则。明确偿债资金来源,政府债务还本可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安排,也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偿还。政府债务付息可以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等安排,不得通过发行政府债券偿还。
(三)强化预算管理约束。《办法》要求将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有债务纳入监管范围。政府债务收支实行分级预算管理和分层预算编制。
(四)加强风险防控。《办法》强调对政府性债务进行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严禁新增隐性债务。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应急处置等防控机制,定期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高风险地区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
(五)严格监督问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统计监测政府性债务和隐性债务情况,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性债务情况,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市对县年度考核范围和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提供担保及未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债务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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