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三政〔2018〕22号)
《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市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2018年9月18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我市于2009年出台了《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三政〔2009〕12号),制定了鼓励扶持企业搬迁的一些政策措施。在原文件落实过程中,发现存在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没有分开,程序不够科学,资金拨付滞后,没有为项目的先期建设制定资金融资途径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帮助企业通过搬迁做大做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原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文件的修订参考了黄石、南平、福州、洛阳等省内外城市企业“退城入园”的相关经验,详细了解了各城市有关政策制定情况、搬迁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于2018年4月下旬起草了征求意见稿。此后多次征求了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并召开会议讨论,进行了多次修订,在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审查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阐述了工业企业搬迁的指导思想,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优化工业布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同时留出第三产业发展空间,改善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协调推进。
第二部分确定了工业企业搬迁的范围和原则。修订后的实施意见适用范围简单来说就是“新搬迁企业新办法,老搬迁企业老办法”,对于已搬迁建成投产或建成部分产能而中途停建的工业企业搬迁遗留问题,仍依据原文件“一企一策”具体研究解决。企业搬迁主要坚持自愿原则,按照园区主导产业,市级企业搬迁至示范区和开发区,湖滨区区级企业搬迁至湖滨机电产业集聚区。
第三部分制定了工业企业搬迁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搬迁时的土地收储、补偿和扶持资金、项目建设服务、规费减免等方面做出规定。
企业搬迁时,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基本设施,由市政府按评估价对企业予以补偿;企业原使用的工业用地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属于划拨用地的,按规定权益标准收购;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原土地用途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协商收购,其中改制及破产后企业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
对企业搬迁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根据企业前三年年均纳税额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扶持,最高可达土地净收益的80%。
搬迁企业在原厂址所享受的水、电、气等基础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在不与最新政策相抵触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不另收取费用。超过原有指标部分,在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优惠。
第四部分明确了工业企业搬迁的组织实施。成立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相关工作,研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细化了审批程序,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具体分工和办理时限: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府批准正式启动搬迁改造后,对于市政府已批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市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拟腾退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权籍调查。规划部门出具控制性详细规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委托具备资质的权调机构完成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审核和调查。
(三)土地、资产、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完成土地权籍调查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搬迁企业协商选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用途对企业拟腾退土地、资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相关规程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完成。
(四)土地收储。在完成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中心拟定土地收储方案,并与搬迁企业共同研究起草土地收储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签订;土地收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条件申请。
(五)规划条件。市规划部门收到规划条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该地块的规划条件。
(六)土地出让。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10个工作日编制可出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方案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可出让地块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组织对可出让地块进行公开出让。
(七)资金拨付。奖励资金应分期支付,由市领导小组对搬迁企业依照搬迁协议实施搬迁进行监督,并根据建设进度出具拨款意见。在企业购置土地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领导小组组织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依法依规测算腾退土地出让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结果,经市领导小组认定后由财政部门将应拨奖励资金总额的60%预拨至共管账户,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程序拨款给搬迁企业,至土建工程基本完工前拨付其中的60%,设备安装完成前拨付剩余的40%;其余部分在竣工验收后按原有土地出让净收益及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结果据实清算,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四、与原文件相比,修订后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了对企业搬迁改造给予的扶持奖励资金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企业通过搬迁改造提升技术工艺、扩大再生产,避免一些经营不善的搬迁企业将扶持奖励资金用作它途的情况出现。
(二)为加强对企业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产业聚集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企业服务办公室,负责企业搬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为使实施意见更具有可操作性,相较于原文件,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审批程序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各单位的任务和办理时限。
《关于鼓励扶持市区工业企业搬迁至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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