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2019〕28号)

一、制定背景 2000年以前,我国很多小区在建设时缺少安装电梯的条件和意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问题日益凸显,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不断增加、呼声日益强烈,社会各届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问题高度关注。我市也不例外。据统计,我市2000年以前建成的以多层建筑为主的老旧小区约560余个,共计2140栋建筑。涉及48261户居民,估算超过17万人居住,按照目前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6.7%的比率推算,有近3万老年人居住在多层建筑中,出行不便问题十分突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给群众加装电梯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指导,出台了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 三、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9月30日,作为文件草拟单位,市住建局参加了市政协组织的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题协商座谈会。会议上通过面对面的沟通协商,围绕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和完善《实施意见》等,共收集到政协委员、居民代表、有关部门意见建议40余条,经过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后,对《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了初步的修订和完善。 11月5日发函分别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湖滨区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陕州区人民政府、灵宝市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义马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渑池县人民政府等16家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经进一步讨论研究吸收采纳合理化建议后,对《关于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二)签定协议。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组织业主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 (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三)协议公示。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协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结果,由社区居委会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间无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协商解决的,社区居委会对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予以盖章确认。 (四)联合备案。按照属地原则,湖滨区、开发区、商务中心区的小区 (栋、单元)申请人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备案,其他县(市、区)的小区(栋、单元)申请人到所在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办理时, 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经社区居委会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2. 代理申请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方案申报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5.设计单位出具的加装电梯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设计文件的电子文件(CAD格式); 6.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7.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方案及相应资质资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五)组织建设。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方案安装电梯,电梯安装过程应当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验。 (六)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及电梯安装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按照规定程序实施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者(单位)。 (七)使用登记。申请人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加装电梯未委托管理单位的,由业主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3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五、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及运行、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业主共同出资。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加装电梯业主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仅限提取需个人分摊部分的金额)。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使用维修资金。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另行规定。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引入社会资本。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 (五)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和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政策和财政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装的电梯由业主共同出资的,产权归该小区(栋、单元)加装方案确定的业主共有,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加装电梯引入社会资本的,电梯产权由合同约定。 (三)加装电梯不改变建筑平面布局、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再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四)对已进行社区居委会公示的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提供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为群众自主选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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