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三政办〔2020〕7号)

2020年4月9日,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殡葬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2019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要求因地制宜推进移风易俗,遏制陈规陋习,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2019年11月3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召开了专题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有效解决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加强和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制定我市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
主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门峡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高度重视起草工作,起草前,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学习《河南省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入各县(市)、乡(镇)实地了解掌握公益性安葬设施的现状以及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收集各地惠民殡葬政策标准及落实情况。起草过程中研究了陕西、安徽、福建、辽宁等省份关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相关文件,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及建议,并科学合理吸收采纳,按规定程序征求了市委编办、市发改委等7个单位意见,并由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审核意见,形成了本《通知》。
三、意见征集及采纳情况
《通知》征求了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7个单位意见,并吸纳合理意见,通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查。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四个部分:
(一)目标任务。2020年,建成市本级城市公益性公墓、渑池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和义马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灵宝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卢氏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全市火化区50%的乡镇每个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2021年,建成灵宝市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卢氏县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火化区的每个乡镇至少建成1个示范性农村公益性公墓,实现市、县(市)、乡(镇)公益性公墓全覆盖。
(二)全面加强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划拨,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改变。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禁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公益性安葬设施。新建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建设要求,严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积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坏土地。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和骨灰立体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努力减少墓穴式安葬比例。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管理。完善审批手续和程序。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分别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各级政府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内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建设需要。民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建设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投资主体为市、县(市)政府和乡(镇)政府。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辖区全体城市居民。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辖区全体居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免费提供给群众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需收费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成本核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四)强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组织保障。要加大资金投入,将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将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公墓内,提高使用效率。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虚以应付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问责。
五、《实施方案》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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