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抢抓政策机遇,发挥市县抱团优势,通过重组、增资、整合等方式,按照“减量提质”要求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源整合。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责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确保2022年年底前,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调降担保费率,特别是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入条件是什么?
a.聚焦主业要求。担保机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达到70%及以上,或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当年新增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等指标达到80%以上, 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户数较去年有明显增长。
b.风险控制要求。担保代偿余额占净资产比例不超过50%。
c.经营规范要求。按照专业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年审。
d.正向激励要求。对支小支农主业突出、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由属地财政、金融部门确认后可推荐上报。
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局推荐,省级财政厅、省金融局确定并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市、县级政府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3)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如何处置?
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结合本地实际,争取中原再担保集团等专业化团队支持,制定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解决当地担保机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化解风险,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重组。或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对原有的县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后,由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直接在各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
(4)市级融资担保基金的主要用途?
市级设立总规模不少于5000万元的市级融资担保基金,主要用于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资金池、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鼓励县(市、区)政府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设立县级融资担保基金,用于担保风险补偿、业务奖补等。
(5)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到2022年年底前,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通过市县联动,全面提升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6)对破解三农、小微及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有哪些具体措施?
a.“三农”业务: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对乡村30万元(含)以下贷款开辟绿色业务通道,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统一客户调查,快速批量审批业务模式,服务农户、农村致富带头人、新型农民、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补贴支持的农业项目;对县级以上“两会”代表(委员)、党代表、巾帼标兵、劳动模范、复转军人和返乡创业人员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等重点支持对象,取消反担保要求,提升最高授信额度至50万元。对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1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
b.小微、“双创”企业业务:落实支小支微政策,重点支持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融资。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统一调查,对5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开辟绿色通道,降低门槛,放宽反担保;对5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创新反担保方式,降低反担保要求,实物资产反担保不低于担保额的60%。
c.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业务: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的我市先进制造业企业、对市科技局推荐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出的融资需求,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统一调查,对1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担保放宽反担保措施;对100万元以上的贷款担保,实物资产反担保不高于担保额的60%。将知识产权、高精尖设备纳入反担保抵(质)押范围。
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三农”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普惠领域提供融资担保,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本着“以支定收、保本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担保费率,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力争到2021年年底前,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
(7)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有什么要求?
弱化利润定量考核指标,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考核要求,强化担保贷款放大倍数、政策性担保规模、风险控制、服务效率等定性考核指标。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
(8)在尽职免责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后,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融资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行政处分等责任。
(9)在防范风险方面有什么具体规定?
a.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建立健全保前调查、保时审查、保后检查和纠正的动态管控机制。
b.强化外部监督检查。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c.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问题。司法部门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诉讼和执行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做到快保全、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提高涉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案件的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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