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专项债券使用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有什么特点?

一是收益自求平衡。项目自身收益能够覆盖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规模,风险限定在项目自身。二是不计入赤字。专项债券到期本息使用项目自身收益偿还,不计入赤字。三是还款资金来源明确。专项债券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障,到期后原则上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四是发行要求规范。发行前需要制作专项评价报告、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项目评估资料,在公开市场披露。

(三)专项债券重点支持哪些领域?

专项债券重点支持11个领域。一是交通基础设施。二是能源。三是农林水利。四是生态环保。五是社会事业。六是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七是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八是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九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十是新基建项目。十一是新能源项目。

(四)专项债券评审发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是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二是项目发行资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专项评价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等。

(五)专项债券在使用上有哪些要求?

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于置换存量债务或偿债,不能用于支付利息,不能用于PPP项目,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般性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备、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主题公园等商业设施,不能用于平衡年初预算,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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