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政策解答

问:请介绍一下《工作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显著的基础性、先导性和自然垄断性,直接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关系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效率。近年来,我市城镇公用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公用事业市场化积极推进,服务覆盖率和服务质量持续上升,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在安装、维护等环节服务收费的项目多、标准偏高;二是行为不规范,有的企业利用掌握并网验收的权力,指定施工单位、计量表具型号、材料供应商等;三是企业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业务中,让用户多次跑、多头跑、周期长,用户咨询、投诉不能得到及时回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不利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降低,服务质量效率提升,也不利于行业自身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起草了《工作方案》,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认真修订完善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印发实施。

问:《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明确属性定位,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深化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工作方案》明确了4条基本原则,即坚持权责对等,坚持清费顺价,坚持标本兼治,坚持稳步推进。

《工作方案》要求,到2025年,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问:《工作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是什么?

答:《工作方案》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就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6方面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持续深入开展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问题整改,确保国家、省限期要求取消的各类不合理收费项目全面取消到位。对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2025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严禁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新增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

二是合理分担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自2021年3月1日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地方政府合理分担,不得由用户承担。企业承担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政府承担的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

三是规范工程建设安装和运维收费。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环节公平开放和市场竞争机制,健全建设安装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制。

四是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为基础的水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价格。

五是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或其他费用。建立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保留收费项目列出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

六是提升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深化行业“放管服效”改革,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统筹规划和前期开发管理,确保水电气暖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

问:主要清理取消哪些不合理收费、什么环节的收费?

答:重点围绕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建设、报装接入、验收开通、设施维护收费等,加快加大清理步伐和力度,取消不合理、不合规以及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

一是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二是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是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是供暖环节收费。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以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供热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

五是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政府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六是其他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以上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全部取消;市县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

问:在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一是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城镇供水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是完善电价机制。结合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平稳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各类电源上网电价,完善跨县跨区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深入研究并逐步解决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问题。

三是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城镇配气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是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城镇集中供暖价格应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计量条件的地区热力销售价格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暂不具备条件的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对热电联产的供热企业,应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

问:《工作方案》实施会对水电气暖价格有何影响?

答:有用户担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市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同时,《工作方案》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九、政策解读人

姓名:姚军  联系电话:0398-288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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