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随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透明度,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2)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办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3)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的主体是谁?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县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的,可以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公开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4)哪些行政复议决定书可以在网上公开?
《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公开:(一)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括作出维持、撤销、确认违法、变更、责令履行的决定);(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三)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5)哪些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
《办法》笫六条规定了五种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的情形: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的;(三)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五)其他不宜公开的。
(6)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技术处理要求是什么?
《办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电子文本内容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涉及单位、个人信息不宜公开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一)申请人、第三人为个人的,姓名以“姓氏 某”表述,其他如性别、年龄、住址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当删除;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二)申请人、第三人为单位的,名称以“某 企业”“某 单位”等形式表述,删除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当事人简称重复的,用甲、乙、丙、丁加以区分;(三)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相关信息均应当删除;(四)上网文书涉及案外人的,根据上述原则处理;(五)被申请人原则上不作处理;(六)上网文书有部分内容不适合公开的,视情况作技术处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作技术处理影响行政复议决定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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