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1)《办法》政府部门职权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教育、民政、水利、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工作。第九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突出其综合监管职能。第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查处移送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四项职责。第十一条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使用专项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维修改造、查处住宅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五项职责。

(2)《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有何规定?

我市居民住宅区电动车乱充电、乱停放的问题也是比较突出的。针对这一问题,《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新建和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主体责任,并明确了没有条件设置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流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筑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及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其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办法》还设置了鼓励性条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取必要技防措施,防止电动车登楼入户,制止私拉乱接电线充电行为。

(3)《办法》中相对的社会主体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突出了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规定其应承担弱势群体保护、协助开展火灾事故处理等五项职责。第十三条明确物业服务人负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提示消防安全风险、劝阻业主违法行为等八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四条规定无物业服务人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对社会单位和个人,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义务和职责,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消防安全禁止性行为,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4)《办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在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这些禁止性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以下11类具体行为。

(一)在住宅建筑的公共走道、安全出口、楼梯间、门厅停放电动车辆或者为其充电;

(二)擅自改变楼梯间、楼梯(电梯)前室等共用区域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改变住宅用途,用于餐饮、歌舞娱乐、校外培训或者生产、加工、储存等经营活动的;

(四)在消防车通道或者在消防车通道上方、登高作业面设置障碍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灭火救援的;

(五)在共用楼道、楼顶搭建建(构)筑物、堆放杂物、锁闭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

(六)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七)妨碍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门、防火卷帘的;

(八)损坏建筑内楼梯间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杂物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九)违法设置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合用场所的;

(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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