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0001-2300-2015-045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2-28 | 发布日期: | 2015-12-28 |
发文字号: | 商政〔2015〕73号 | 废止日期: |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商丘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税收分成问题的
通 知
商政〔2015〕73号
梁园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商丘市高铁北广场和商丘市高铁建设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安置项目,由中国建筑第七局有限公司所属商丘海鑫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投资、融资和管理。由于该项目为市政府和梁园区政府共建项目,按照投资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市政府决定对商丘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缴纳的税收实行市、区共享。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丘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地方税收(包括该公司自身缴纳和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市本级与梁园区级按4:6的比例分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中央级60%,市级16%,区级24%入库;其余地方各税包含“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按市级40%、区级60%入库)。
二、地方教育附加按《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财预〔2011〕225号)规定执行。
三、商丘海鑫投资有限公司税收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分别由市地税直属局、梁园区国税局负责征收,通过梁园区国库按规定分成比例实现中央、市、区级分成。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12月18日